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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榆树市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 2001-01-18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1]13号
榆树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你市报来的《关于农村照明综合电价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关于修改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生产字(1998)30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1998)39号)文件精神,测算你市2000年农村电价实际水平,经研究,同意你市所报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如附表,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该综合电价未将表损计算在内,在执行综合电价时可另加表损电量。
  二、电建基金及三峡基金的收取,一律按电能表的实抄电量收取。
  三、此价格执行至二00一年重新审定农村照明综合电价为止。
榆树市农村照明综合电价表
  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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