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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在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适应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为民服务、提供就业机会、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措施,对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于国有小企业,各地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加快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特别是县属企业,可以更加放开一些,小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使企业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小企业改革,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改革工作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
三、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方针,把深化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技术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小企业改制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评估,认真加强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严格防止债务责任落空。要妥善做好原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保持社会的稳定。
五、国有小企业改革形式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不拘一格,大胆实践。
六、要积极推动企业联合,按照生产社会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要鼓励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参加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经济实力。也要支持地方小企业的联合,通过组成新的企业集团,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和促进生产的发展。
七、加强实施企业兼并,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达到壮大优势企业,盘活困难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对国有小企业进行兼并。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折股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长期亏损的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的本息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经银行核查批准后实施,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八、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全员入股,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可以多于其他职工股东,但要注意控制股份多寡的比例,防止职工之间拥有的股份数量过分悬殊。
九、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租赁的资产可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资产。承租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租者的选定,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本企业的职工可以优先。要防止压价租赁。承租者必须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十、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要通过招标的办法产生承包者。承包者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合理的承包考核指标
十一、国有小企业可以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需由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决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产权的出售由转让双方协议进行。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市场竞价。市场竞价时,应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价格。
国有产权出售的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出售方式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或分期出售。购买资金要按期缴足,分期付款的购买者要承担相当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出售和转让产权应经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十二、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处理。破产时要妥善安置好原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原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十三、改制的企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债权和债务。对原企业未弥补亏损、坏帐、各种财产损失等,可以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和银行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作一次性的处理。
十四、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剥离。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转交给政府管理,也可以继续留由原企业管理。
十五、企业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改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处置,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十六、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债务的差额部分,可以由当地政府视情况采取所得税返还、减让土地使用税费等方式解决。
十七、企业改制后,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原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劳动合同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十八、企业改制时要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企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不足部分可以从原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收入中作一次性扣除。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可以采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方式;经劳动部门批准后,也可采取提前退休、退职、退养等方式。
企业改革中分离出来的职工,当地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做好帮助职工重新就业的服务工作。
十九、国有小企业改革,要注意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加大技术进步的力度,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速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十、国有小企业在改制后,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十一、企业改革中出售国有产权的收入,要实施专项管理,原则上应当用于国有经济的再投入,不得用于经常性财政支出,更不能用于消费性支出。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防止一刀切和只推行一种模式的简单做法。要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改革措施。各级政府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革已经制定的措施,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就要坚持下去,逐步推广;不够完善的应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各地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小企业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加强同财政、税收、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注意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