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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3 生效日期: 1998-04-1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在申购开元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23日用该公司资金以33600016股票帐户名义申购开元基金1280万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中购”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购基金的行为无效,补罚申购资金的四天利息,归所申购的基金;

  2.对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上海致达贸易有限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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