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查字(1998)21号
湖南华天实业集团公司、深圳蔚深证券公司:
1997年1月中旬,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湖南华天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违规操纵“华天酒店”股票价格和深圳蔚深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蔚深证券公司)透支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华天集团、蔚深证券公司的以下违规行为:
一、华天集团的违规行为
(一)调动巨额资金投入股市,操纵“华天酒店”股票价格获取暴利
经查实,1996年8月至12月,华天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集中巨额资金投入股市,其中华天集团从湖南华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酒店)的银行帐户上直接调出资金9596万元投入股市,从自己的银行帐户上汇出3000万元投入股市,在投入股市的资金中共有7626.8万元通过其关联公司湖南银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装饰公司)专门用于操纵“华天酒店”股票价格。
华天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湖南省证券公司第二营业部、湖南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和蔚深证券公司等单位开立了24个股票帐户(其中个人帐户20个,机构帐户4个),由银华装饰公司实际控制,统一买卖。
华天集团在操纵“华天酒店”股票价格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分仓、连续大量买入、对敲等手段,仅1996年10月15日一天,这些帐户在湖南证券二部买进646570股,卖出533991股,对敲量占这些帐户当天总交易量的90%,占当天该只股票全部交易量的18%,致使该只股票价格异常飚升,到1996年11月25日升至38.48元,11月26日实施公积金10送8转增股本后,除权价为21.38元,12月6日又上涨到27.68元,相当于除权前的49.82元,为两个月前股价的5倍左右。这些帐户在12月13日前大量出货,获利8429万元。获利后,原已投入股市的资金,加上非法所得8429万元,全部回到华天集团和银华装饰公司两个帐户。
整个操纵华天酒店股票价格的过程,是由华天集团通过银华装饰公司的炒作完成的。华天集团和银华装饰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七条所述“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禁止欺诈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挪用银行贷款进行股票买卖
华天酒店于1996年10月10日由华天集团担保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信贷部获得2000万元银行贷款,次日根据华天集团的指令全部汇往深圳证券交易所;1996年10月17日,湖南华鑫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由华天集团担保获得1000万元银行贷款,当日根据华天集团的指令全部汇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述资金全部被用于股票买卖。
华天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蔚深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
(一)为客户的股票交易提供透支
1996年12月上旬,华天集团关联公司银华装饰公司以湘敏咨询公司的名义在蔚深证券公司开立股票帐户,并透支4586万元用于操纵“华天酒店”股票价格。蔚深证券公司为银华装饰公司透支炒股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与他人合谋,伪造银行凭证
在国务院证券委调查组调查华天集团违规炒股期间,蔚深证券公司为了掩盖为银华装饰公司透支炒股的事实,与银华装饰公司合谋伪造了一张金额为5000万元的假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并由银华装饰公司传真给蔚深证券公司。蔚深证券公司向调查组出示此件,谎称因当时客户保证金已经汇出在途,据此给予该帐户透支。
根据已经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华天集团、蔚深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金融、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华天集团处以警告并罚款500万元,没收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股票非法所得8429万元;
2.责令华天集团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下将24个违规帐户予以清户,卖出其所持有的“华天酒店”股票,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3.对蔚深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没收给湘敏咨询公司透支的非法所得46.2万元。
华天集团、蔚深证券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