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会物字第094002892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物字第094002892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发文日施行
壹、依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九十二年七月卅日发布实施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发布实施之「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最终处置设施建造执照申请审核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申请低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建造执照、运转执照或换发运转执照者,应撰拟或更新安全分析报告。
贰、目的本导则旨在提供内容格式,供贮存设施经营者(申请人)申请低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以下简称贮存设施)建造执照、运转执照或换发运转执照,检附安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撰之依循。依本导则所建议之格式内容撰写者,将有助于资料准备之完整性,并缩短审核所需之时间。
参、安全分析报告内容概要低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内容概要详如附录。
附录低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内容概要
第一章 概论
一、缘由及目的:说明申请单位之需求及提出贮存设施申请之缘由、背景及目的。
二、专有名词:报告应以政府机关所订定之名词为准,非常用或自行编译之专有名词应明确定义并加注原文,以利查询对照。
三、引用法规及设计准则:
(一)撰写报告时所采用之各种资料,其调查、分析、推估之方法,凡于现行法规中有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二)按报告章节次序详列撰写报告时所引用的国内外法规及技术规范,并注明其名称、公(发)布单位、公(发)布日期及版次。
四、参考文献:除法规及技术规范以外之其它参考文献,亦应比照前款之方式条列。
第二章 设施综合概述
一、位置:简要描述设施之地点,并以适当比例之地图说明。
二、贮存型式:说明贮存设施型式及贮存方式。
三、使用年限:说明贮存设施之运转年限。
四、贮存容量及总活度:说明贮存设施之放射性废弃物(以下简称废弃物)最大贮存容量及放射性核种总活度。
五、贮存废弃物及其盛装容器之种类与性质:
(一)废弃物的来源、种类、型态、数量及其分类方式。
(二)废弃物各项物理、化学及辐射特性。
(三)盛装容器之材质与规格。
(四)其它。
六、设施内之配置:应以适当比例绘制设施配置图,图上应标示比例尺、方位、区域名称,标明辐射管制区域之划分情形,必要时应附有剖面图或透视图,俾明确显示设施内之配置情形。
第三章 场址特性描述
贮存设施如系新设附属于其它核子设施时,可引用原核子设施之资料,注明文件名称及编号即可,惟若属本设施安全设计与安全评估所需之必要资料,应于相关章节内检附,俾利审查作业之进行。本章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理环境及特性:提供一适当比例尺之地图,清楚标明贮存设施所有场界范围与附近重要地理特征,如道路、河川、乡镇、山脉、湖泊、海岸线等。
二、地质及地震:提供地质钻探资料,包括主要地层单元、岩石及土壤类别、地层柱状图等;提供地震调查资料,包括地震纪录、地震区、地震断层及海啸等资料。
三、水文:描述场址附近地表水、地下水、洪水及附近居民饮用水源等资料的搜集及调查结果。
四、气象:描述场址附近一年以上实测值之气温、平均相对湿度、降雨量及强度、风速、风向等气象资料。
五、周围人口概况:以场址为中心,并以适当比例地图标示半径五公里范围内乡镇市之位置及人口超过一千人之聚集点。
六、交通状况:提供场址附近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铁路、公路、海运等)之运输能力及负荷量等资料。
七、其它足以影响设施与建造之场址特性因素。
第四章 设施之设计
一、构造安全设计:
(一)建筑设计:说明贮存设施主要结构物、使用需求规划及其配置。
(二)土木设计:说明贮存设施主要结构物之工程材质与设计标准。
(三)结构设计:说明贮存设施主要结构物之防震设计、防台设计、结构分类、设计荷重及其组合等。申请运转执照时,除提出合格技师签证文件,并需检附结构设计评估报告书。
(四)防洪及防水之设计:描述设施防洪之排水系统,防止海啸及洪水灌入设施之措施,防止雨水、地下水渗入贮存设施之措施。
(五)消防系统设计:描述设施内消防系统设计所遵循之法规、标准及规范,如有特殊之预防火灾发生、防爆或除热等设计,亦应一并说明;申请运转执照时,应提供消防主管机关核发之安全设备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六)设施结构物耐热性、耐久性、抗腐蚀性、抗磨损性、抗辐射及除污等之设计,应详细描述采用之材料。
(七)其它有关设施本体结构安全之设计。
二、辐射安全设计:
(一)安全限值:说明设施内外各区域或作业之辐射剂量限值。
(二)辐射屏蔽设计:针对贮存废弃物含有放射性核种之活度、比活度及贮放位置,说明贮存设施辐射屏蔽结构体之材料、组成、比重、厚度及几何空间位置等有关设计资料。
(三)职业曝露合理抑低:说明设施正常运转期间,合理抑低工作人员辐射剂量所采行之设计或措施,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1.辐射管制区与监测区之划分及其辐射防护及监测设备等之设计。
2.废弃物接收、暂贮、检整、搬运、贮存、再取出及控制室等作业区职业曝露合理抑低之设计。
3.废弃物搬运遥控设计。
三、作业安全设计:依设施配置图描述设施接收、贮存、再取出等重要作业之安全设计,包括该作业区特有之贮存设备、运搬吊卸机具设备、操作控制系统、照明设备、通风排气系统等及相关法规之规定。
四、辅助系统之设计:说明废弃物暂贮区、输送系统、核种分析或辐射侦测系统、检整系统、粉尘与废水处理系统及降低盛装容器腐蚀速率等系统之设计。
五、公用设施或系统之设计:说明通讯、电力、给排水、供气、照明、一般废弃物处理、通风等系统之设计。
六、预防异常状况或意外事故之设计:说明贮存设施依场址、结构体或作业特性所需加强预防异常状况或意外事故之设计,如火灾、爆炸、放射性气体外释、废弃物桶堆倾倒、吊卸废弃物桶或货柜掉落、排水系统失效、入渗量异常增加或设施内积水等之补救措施。
七、设计资料应附适当比例尺之详细图说,设计细部或分析资料得列报告附册备查。
第五章 设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说明施工规划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阶段及施工范围等。
二、施工计画:贮存设施之建造应拟具可行施工计画,包括主要施工项目、时程及管理方法等。
第六章 设施之运转
申请贮存设施运转或换照时,设施运转资料可引用运转技术规范者,注明引用运转技术规范之章节即可。设施之运转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废弃物运送:包括废弃物由产生地点至贮存设施之运送路线;废弃物盛装容器之检视;容器表面辐射、污染及核种之侦检;运输设备之污染侦检与除污;交运文件之查验;废弃物相关文件之管理与保存等。
二、废弃物接收标准:
(一)盛装容器及其内容:说明各种可接受之废弃物盛装容器的材质、容积、标示及其盛装之废弃物种类与状态。
(二)辐射强度:应以毫西弗/小时为单位,提供放射性废弃物盛装容器表面之辐射剂量率接收标准。
(三)表面污染:应以贝克/平方公分为单位,提供废弃物盛装容器表面之污染活度接收标准。
(四)重量:因贮存设施之设计特点而须限制废弃物及容器之总重量时,应提供重量之接收标准。
(五)其它。
三、接收及贮存作业:包括废弃物接收程序、废弃物检验项目及其方法和标准、废弃物吊卸搬运方式及其设备机具,废弃物贮存及再取出操作程序,废弃物资料保存等。
四、贮存期间之检视作业:描述贮存期间之例行侦检,如辐射剂量率及温、湿度之监测,盛装容器或废弃物之定期检查。
五、辅助设备或系统操作之简要说明。
六、公用设备或系统操作之简要说明。
七、贮存设施及各项设备、系统之维护保养作业。
八、检附作业流程图:以流程图标示作业顺序及其控制方法,重要步骤应说明相关设备之操作特性与限制条件。
九、申请运转执照时,检附贮存设施运转程序书清单。
第七章 设施行政管理、组织及人员训练计画
一、管理组织架构:说明贮存设施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编组、功能、责任与权限,并说明各项运转作业之人力运用。
二、人员编制:说明贮存设施人员编制、权责及资格,包括编制员额、职称及每一运转班次人数,各级主管人员之权责与资格,管理、监督及辐射防护人员之权责与资格等。辐射防护人员之设置,需依「辐射防护管理组织及辐射防护人员设置标准」之规定。
三、人员训练计画:针对贮存设施之运作提出人员训练计画,包括各项作业之训练规划,训练课程内容、时程及授课人员资格,训练成效评估及资格检定办法等。
四、审查与稽核:说明经营者对贮存设施各项作业之审查与稽核程序,包括运转作业之审查与安全措施之稽核,作业程序或系统变更之审查,审查与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管理程序:说明设施安全运转相关作业活动之管制与管理程序,包括设备管制、维护管理、工安、品保及人员与车辆出入之污染管制等。
第八章 设施之辐射安全评估
一、正常运作时之安全评估:分析贮存设施正常运作时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及设施外民众接受体内、体外曝露的各种曝露途径,评估其所造成之最大剂量,并与现行法规作比较。评估时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贮存设施运贮作业主要辐射曝露途径及情节分析。
(二)贮存设施之辐射安全评估:评估工作人员及设施外民众之体内、体外辐射曝露剂量。辐射安全评估之内容,至少应含括下列各项,必要时得列报告附册备查:1.概述:简要说明评估之目的、专有名词、引用法规、评估基准及评估方法等。
2.废弃物:详述废弃物之种类、型态、材料、组成、比重、形状、堆积方式及位置、尺寸、数量、放射性核种成分及其活度、能谱强度等。
3.屏蔽结构体:详述屏蔽结构体之材料、组成、比重、形状、尺寸及位置等。
4.评估模式:详述模式之评估方法,并说明评估模式选取之原因及使用限制,提供模式确认、校正与验证,以及参数敏感度和不确定性分析等相关资料。
5.评估之假设:设明评估过程中之各项假设及其合理保守性。
6.剂量评估点(区):说明评估点(区)选取之原因及其几何坐标位罝。
7.评估参数:评估参数要确保其可靠性。对于经评估而得参数,应说明其评估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可靠性。对于引用之数据,应说明引用之出处及理由。提供具有代表性之程序输入文件(含电子文件),输入档之废弃物、屏蔽结构体及剂量评估点应提供实体与其相对几何坐标对照表,必要时应以立体图加以标注。
8.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与设计基准及法规剂量限值比较,说明评估结果之合理性以及设施之安全性或未来运转之限制。
9.参考文件。
(三)废弃物运送、接收作业对工作人员及设施外民众之直接辐射曝露评估。
(四)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放对设施外民众之辐射剂量评估。
(五)放射性核种渗入地层对设施外民众之辐射剂量评估。
二、意外事件之安全评估:
(一)意外事件分析:描述贮存设施可能遭遇的各种可能意外事件及其发生机率,并说明其主要辐射曝露途径及情节。
(二)工作人员及民众剂量评估:分析重要意外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及设施外民众所接受之剂量。
第九章 辐射防护作业与环境辐射监测计画
如贮存设施系新设附属于其它核子设施时,可引用原核子设施之相关计画,但应依贮存设施之特性,详细说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则。
一、辐射防护计画:依贮存设施之作业特性、贮存放射性废弃物之活度与特性,并参考「游离辐射防护法施行细则」相关规定撰写辐射防护计画,内容应包括辐射防护管理组织与权责、人员防护、医务监护、地区管制、辐射源管制、放射性物质废弃、意外事故处理、合理抑低措施、纪录保存及其它主管机关指定事项等。
二、环境辐射监测计画:应依「辐射工作场所管理与场所外环境辐射监测作业准则」规定撰写环境辐射监测计画。
第十章 保安计画、消防防护计画及意外事件应变计画
贮存设施如系新设附属于其它核子设施时,可引用原核子设施之相关计画,但必须依贮存设施之特性,详细说明引用之方法及原则。申请贮存设施运转或换照时,意外事件应变计画注明引用检附之意外事件应变计画即可。本章各项计昼内容分述如下:
一、保安计画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安组织之目的、编组、管理及训练。
(二)周界实体阻隔物及警报监视系统。
(三)门禁管制、进出人员查核、保安通讯设备。
(四)保安系统测试维护及各项纪录保存。
二、消防防护计画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消防工作之组织及行政管理。
(二)火灾灾害分析及影响评估。
(三)防火设计及措施。
(四)火警侦测及消防能力评估。
(五)相关单位之消防及救护支持。
(六)防火及消防有关设备之维护及管理。
(七)防火及消防有关之人员训练。
三、意外事件应变计画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意外事件应变组织及权责。
(二)建造、运转阶段中,可能发生事件之分析。
(三)意外事件应变设施之设备及功能。
(四)意外事件时之处理作业及紧急通报作业。(五)意外事件应变功能之维持。
(六)意外事件应变计画相关资料。
第十一章 品质保证计画
为确保贮存设施设计、建造及运转之品质,申请建造执照时应提出建造及设计品质保证计昼,申请运转执照时应提出营运品质保证计画,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品保政策与组织。
二、品保方案。
三、设计管制。
四、工作说明书程序书及图面。
五、文件管制。
六、采购材料、设备及服务之管制。
七、改正行动。
八、品保纪录。
九、稽查。
第十二章 除役规划
说明贮存设施未来之除役构想,包括除役时机、除役目标及预定未来提出除役计画书之日期。本设施设计已考量有利于未来除役作业之事项,亦应一并说明。
肆、修改本导则如有未尽事宜者,得视需要修订之。
伍、实施日期本导则自发文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