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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加强县级林业区划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29 生效日期: 1982-06-29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82)林资字4号

  县级林业区划是全国和省级林业区划的基础,只有把县级林业区划搞好,国家发展林业的工作才真正能在基层落地生根。据此,我部于一九八二年五月下旬在山西省吉县召开了全国县级林业区划经验交流学习会议。目前正在开展县级区划工作,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林业区划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并通过内部调剂,补充必要数量的事业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组织基层林业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县级林业自然资源调查、与林业有关的社会经济调查和各种专题调查以及林业区划工作,并通过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区划将林业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土地资源调查与土地利用区划工作技术性较强,省、地、县林业部门应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发挥自己的专长,并主动提供图面和数据资料,以帮助基层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针对各地县级区划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我部草拟了《县级林业区划原则要求》(以下简称《原则要求》)和《县级林业发展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经吉县会议讨论修改后现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可据此制订具体的规程(或细则)。上述的《原则要求》和《规划大纲》一般不适用于国有林区和国营林场。

  四、《原则要求》中关于不同类型地区林业用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是以在四百毫米年降水线东南侧宜林地区不同地貌类型的实际调查数据为依据的。即使全部兑现,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也仅能达到25%。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都认识到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林业用地的重要性。

  五、为了适应搞好县级林业区划、规划的需要,在区划工作开始前,各县均应以自己的力量为主,组成足够的林业调查队。省级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切实负责,帮助搞好技术培训,并在工作过程中发挥技术把关的作用。在区划、规划工作结束后,各县也要保留精干的调查队伍,承担造林、经营工作的作业设计,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和施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附:一、县级林业区划原则要求
      二、县级林业发展规划大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业自然资源调查和林业区划工作是按照客观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现林业现代化的基础工作。我国因为森林资源较少,不论从木材、林产品的生产或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都不能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了加速发展林业的步伐,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一九八○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等有关政策、法令性文件,以求在保护好现有森林的同时,迅速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进森林经营管理,促进林木生长。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搞好林业区划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县是具体组织基层林业生产的,县级林业区划是全国和省级林业区划的基础,必须首先把县级林业区划搞好,全国和省级林业区划才有坚实的基础,国家发展林业生产的工作也才能真正在基层落地生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    县级林业区划是县级综合农业区划的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查明本县境内各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林业生产状况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发展林业出发进行地理分区,提出不同区域林业生产发展的正确方向、全县林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及关键措施。

    第三条    为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达到地尽其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不同类型地区应达到的森林覆盖率的规定,充分发挥森林的生产木材、林产品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林业区划应在综合农业区划的统一的土地利用区划基础上,把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落实到山头地块。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鉴于林业生产具有独特的规律性,在与同一区域其它区划保持协调的同时,林业区划应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分区,构成独立的林业区划体系。
  第二章  林业自然资源调查

    第五条    林业自然资源包括原有的各种林业用地和县级综合农业区划中土地利用区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荒山荒地,有林地面积和蓄积,四旁树株数和蓄积,野生动物资源、有价值的森林植物资源和以森林为基地的林副、林特产品资源以及与发展林业有关的气象、水文等因子。

    第六条    林业自然资源现状调查应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七条    关于林业用地资源调查,应分别权属。在山区和丘陵区,应分别坡向、坡度级;如山体相对高差较大,并应根据主要树种分布的海拔高度范围进行调查和统计。

    第八条    对有林地还应查清林分起源、林种、主要树种、林龄、平均树高、平均直径、郁闭度、生长量、主要病虫种类及危害情况、森林火灾情况、林木病腐及折倒情况、枯损率等等。

    第九条    立地条件调查和记载的项目包括地势、地貌和土壤因子。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的立地条件调查,还要弄清现有的主要树种或灌木、草本的建群种,灌木覆盖度,适生乔木树种,小班内非宜林面积所占的比重等等。

    第十条    对野生动物,应查明在本县境内分布的主要种类、分布范围、数量及其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发展前景。对有价值的森林植物及林副、林特产品资源的调查,应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十一条    有林地计算森林覆盖率的方法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不属于经济林的灌木林、疏林和一切不构成林分的树木以及果园、桑园等,不参加森林覆盖率的计算,可单独计算其覆盖度。
  各项自然资源,凡有近期调查材料,情况没有变化,能够满足需要的,可不再进行调查。否则,应进行补充调查或全面调查。
  第三章  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社会经济调查是指对以下各项与发展林业有关的项目的调查。
  (一)全县总人口和农业人口、农业劳动力数量、可用于发展林业的劳动力数量(农村劳动力和全民义务植树劳动力,要分别统计)。
  (二)本县主要农作物的种类、分布范围、主要灾害性气候及有记载的特大灾害情况。
  (三)水土流失情况(侵蚀面积、特点、等级及总流失量)。
  (四)全县国民经济总产值,其中: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
  (五)林业生产现状和全县林业总产值,其中:
  1.历年林业生产建设投入的资金(包括基建投资、事业费、补助费等);
  2.木材,包括通过各类渠道生产销售的商品材、自用材、薪柴等的产量和产值;
  3.经济林产品产量及产值;
  4.以森林为基地或以木材及树木的根、茎、叶、皮、果实等为原料的各种林副、林特产品,药材、森林动物等产量、产值;
  5.一切林产品向其它行业转嫁产值及利润的特点与数量。
  (六)有条件的地方,对森林蓄水、保土、保护农牧业生产及其它重要防护效益所产生的经济效果(以金额表示)要进行调查。
  (七)蚕桑、水产等生产情况及产量、产值。
  (八)畜牧、渔业、工业发展水平和对发展林业的要求。
  (九)全县现有能源种类、满足程度及对薪炭材的消耗数量与消耗森林资源的情况。
  (十)社员入收水平及主要收入来源,全县林业收入1至3项所包括的林业收入在全县和不同区域社员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十一)全县交通概况和对发展林业有关的交通情况。
  以上各项应尽可能利用综合农业区划的资料,不足部分应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三条    专题调查
  除第二章和本章上述规定的各种调查项目外,还要根据本县特点对下列问题(全部或部分地)进行专题调查。
  (一)本县从事林业生产的历史情况,历史上和建国三十多年来林区范围变化及林业用地消长情况。
  (二)森林资源增长与消耗情况,主要消耗去向和不同去向的消耗数量。
  (三)三十多年来人工造林成效、造林方式及成败原因。
  (四)三十多年来封山育林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及主要经验教训。
  (五)本县森林抚育采伐和低产林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经验教训。
  (六)其它对本县林业生产有重要关系的专题。
  第四章  县级林业区划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区划在前述第二、三章和本章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县级林业区划的原则依据是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二)县级林业区划分区的方法是将地域上相联,地貌大体一致,发展方向相同或相似的山头地块归并起来。
  (三)县级林业区划一般只划分一级区。划分一级区的主要因子是地貌和发展方向。当一级区内在地貌、发展方向或代表性树种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但又不具备单独划出一级区的条件时,可划分亚区。
  (四)县级林业区划分区的界线原则上按自然界线,但为统计方便,也可以不打破大队界线。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各地均应尽量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根据各地实践,可以分别地貌类型,凡水、热和土壤条件允许的,按下列标准确定县、社林业用地在总面积中所占的比重。
  (一)不含大片平原(高平原)的山区,林业用地面积一般应占山区总面积的70%以上。
  (二)丘陵地区,林业用地面积一般应为40一50%。地少人多的川中盆地、宁镇扬丘陵区和鲁中南低山丘陵区、辽南和胶东丘陵区可以低于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林业用地。
  (三)平原地区一般为10%以上(包括农田林网和四旁树木的覆盖面积),长江三角洲等水网区可按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六条    确定林种的原则:
  (一)用材林。在水、热、土壤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确定发展用材林。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更应安排速生丰产用材林。在煤矿集中的地区,应充分利用煤炭企业的育林基金培育矿柱林。
  (二)防护林。各种森林都有防护作用。除国家规定的“三北”防护林地区必须以培育防护林为主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也应专门培育防护林:
  1.各种风害和风沙危害地区;
  2.地势陡峭或基岩风化强烈,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坡面;
  3.土层较薄、岩石裸露的地方;
  4.土层松动、降水集中时容易发生泥石流、塌方或垮坡的坡面;
  5.要求林木发挥重要的水源涵养作用的地方。
  (三)经济林。包括木本油料树种、木本粮食树种、特种经济产品树种、某些经济竹类等组成的经济林,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资金、劳力等情况及可能的销售数量,经过详细计算和科学的预估,确定种植地点和种植面积。
  (四)薪炭林。在人均森林面积较少和缺乏其它能源的地方,可以适宜的树种专门培育薪炭林。薪炭林的面积可按人口、其它能源满足的程度、一般林木可提供的薪柴数量以及当地气候条件下人均消耗薪柴数量确定。
  (五)特用林。县级林业区划中涉及到的特用林,一般为母树林、实验林、风景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等。
  1.母树林按专项规程划定。
  2.实验林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进行区划。
  3.风景林在城镇附近或名胜古迹所在地,应布置以游览和美化、保护环境为目的的风景林。风景林的规模可按城镇规模、游客人数、区内自然景观或名胜古迹的分布范围确定。
  4.自然保护区森林。凡具有珍稀动植物或具有其它典型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方,应确定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以保证保护对象得到良好的保存、生活、生长和繁育环境为标准。

    第十七条    确定造林树种的原则是既符合经营目的,又适于当地生长。通常以优良的乡土树种为宜,未经本地试验的外来树种,一般不宜大面积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区划的命名。
  (一)县级林业区划的命名要素为地理位置或区域名称+地貌+主要树种或代表性树种+具体林种。例如城西北山地马尾松用材林区。
  (二)当地理位置或区域名称具有地貌涵义,或只列林种或树种名称足以说明发展方向时,地貌、树种、林种等要素可以省略。例如××山油茶林区,××山杉木林区,××河(水库)水源林区等等。
  (三)县级林业区划分区命名中可以采用双林种名称。当有两个主要林种时,可将重要性占第一位的林种放在前面;当有几个林种均占重要位置时,只采用重要性占第一、二位的两个林种,仍将占第一位的放在前面。放在前面的林种不加“林”字而加一顿号“、”。例如××山水土保持、薪炭林区等等。
  (四)县级林业区划分区命名中可以采用两个主要树种,方法与双林种的相同。例如××山松、栎水源、用材林区,××山杉木、油茶林区等等。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区划分区的编号
  (一)县级林业区划分区一律按自西而东,自北而南的顺序用汉字数码编号。如一、城西北山地马尾松用材林区,六、东南丘陵油茶林区等等。
  (二)县级林业区划分区的亚区只在分区内按上述顺序加阿拉伯数码编号。如四⒈××山水土保持林亚区,四⒉××山薪炭林亚区等等。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区划的论证
  (一)县级林业区划的论证包括林业区划报告即总论和分区论证以及专题论证(专题做为附件单印)。
  (二)林业区划报告(总论和分区论证)应记述与论证的基本内容:
  1.地理位置,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包括的行政、区划单位、总人口、农业人口、劳力等等。
  2.自然条件:地貌、气候及主要灾害性气候、土壤、水文等因子的状况。
  3.社会经济状况和对发展林业的要求:
  (1)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总产值、全县人均收入和社员人均收入。
  (2)工、农、牧、副、渔生产情况(产量、产值)和对发展林业的要求。
  (3)交通概况和与发展林业有关的交通情况。
  4.森林资源现状及近百年或建国以后变化情况。
  5.林业生产现状与发展潜力:
  (1)林业生产主要内容(用材、经济、薪炭林及其它各种林副产品、林特产品)产量、产值以及在全县和社员人均收入中所占比例;
  (2)林业生产的主要优势所在;
  (3)林业用地面积、质量与林业发展潜力。
  6.林业生产发展方向、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应采取的关键措施。
  (三)专题论证。根据林业生产的主要优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应采取的关键措施等选择专题进行分析论证。
  (四)县级林业区划的论证重点放在全县总论、林业生产的主要优势和关键性措施等三个方面。
  第五章  县级林业区划成果与审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区划成果包括:
  (一)林业区划报告;
  (二)森林资源现状报告和分区的森林资源统计表(用资源清查规定的表式);
  (三)林业用地面积、质量、分布情况报告和分区统计表;
  (四)专题调查报告;
  (五)全县林业区划图(以绘有全县宜林荒山荒地的森林资源分布图为底图),比例尺一般不得小于一比五万(面积过大者例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区划方案应经地区以上林学会审议,确认其科学性(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必须按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做为制订本县林业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
  各县县级林业区划成果应报林业部两份。
  第六章  县级林业区划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在林业自然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县和有条件的乡级人民政府均应建立林业资源档案,除载明资源现状外,并由专人随时记载种、管、收、用各阶段的技术措施、林木生长状况、林业生产措施和资源变化情况,以掌握资源动态,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林业区划工作的科学性,各县应在上级调查规划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抽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的职工,经过必要的专业训练,组成临时的调查队伍,按照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上述调查和区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县级林业区划原则要求》制订具体的规定。
  第一章  制订规划的方法

    第一条    林业规划是以区划规定的林业发展方向、布局、关键性措施和有关的技术规程为依据,根据本县及各社、队目前的实际可能性,本着加快绿化步伐,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对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在实施措施、时间、劳力、资金等方面做出安排。为此,各县在林业区划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后,应立即在林业区划专业调查队伍指导下,联系生产责任制,上下结合,制订县、社、队的林业生产发展规划。

    第二条    县、社、大队或生产队必须根据林业区划规定的森林覆盖率、发展方向、布局与当地目前及今后可能具有的资金、劳力、技术条件等分阶段确定林业发展进程和具体指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

    第三条    县、社、大队或生产队林业发展规划应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来制订:
  (一)县在专业队伍协助下初步提出全县及各社的分阶段各项指标和近期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社在专业队伍指导下将县下达的指标与措施任务分配到大队或生产队。
  (二)大队或生产队在专业队指导下,参照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根据林业区划的规定和本队劳力、资金等情况,经全体社员认真讨论,联系生产责任制,制订本队的规划方案。大队、社、县的规划方案应在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的基础上,主要汇总生产队的规划方案,在汇总的过程中可做必要的平衡工作。
  集体办的林场、采育场和各种林产品、林副、林特产品的加工厂等的规划,也应和生产责任制联系起来。
  第二章  加快绿化步伐和提高质量

    第四条    要安排切实的措施以各种有效的方法进行人工造林(如植苗、人工直播、飞机播种等)、萌芽更新和封山育林,以加快绿化步伐。具体采取哪些方法,要根据林业区划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确定。
  (一)在自然条件优越而劳力较多的地方,应尽可能进行人工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有条件的地方并应建为各种林业基地。把一切生产潜力大的宜林地限期变为符合经营目的的有林地。“四旁”地如水、土、肥条件优越,经济效果好,应充分加以利用。
  (二)宜林荒山荒地较多,短期内无力完成人工造林的地方,要进行封山育林,将荒山荒地封禁起来,利用树木天然更新的能力来恢复森林。
  (三)在劳力不足,但种子适宜、种源足够和保证造林成功的条件下,可以采用人工直接播种和飞机播种,以及各种无性繁殖方法。
  (四)对现有森林的采伐,可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劳动力情况,安排进行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下种更新或萌芽更新,并确定相应的主伐方式和清林方法。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以确保恢复优良的林分为目的,并且不致引起水土流失。

    第五条    在一般条件下,均应安排造林前的提前整地措施。但任何整地方式都应注意不得引起水土流失。在干旱流沙地和南方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成活和幼树良好生长的前提下,也可以边整地边造林。

    第六条    县、社、队均要根据需要,安排建立固定苗圃基地,但育苗所用的种子(插穗等等)必须符合培育良种壮苗的目的,切忌有什么种子育什么苗,有什么苗造什么林,以致影响造林成果。

    第七条    对天然起源的幼林和未郁闭的人工幼林,应安排及时进行松土、除草、除杂、除灌和防治病虫害等措施,以加强抚育管理,保证幼苗成活和良好的生长。以林为主的山地农林间作必须以培育林木为目的,不应因间作农作物而妨碍林木生长。
  第三章  加强森林抚育、保护

    第八条    对幼龄林和中龄林,都要安排适时的和合理强度的抚育性采伐,以促进林木生长。

    第九条    对树种或林相不符合要求的天然和人工起源的低产林,要根据经营目的、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有关技术规程安排改造措施,以改善树种组成,形成针阔混交林分和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地生产力和充分发挥各种防护效益。

    第十条    禁止以单纯取得木材为目的的抚育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十一条    对经济林要安排好经营管理措施,不断改良品种,提早和延长收益期,提高产品质量和数量。对实行短期轮伐的经济林,如耳棒林等应在充分利用其它林种的合理抚育产品和采伐剩余物的前提下,积极改良培育方法,严格控制轮伐面积。生产松脂、生漆要坚持合理采割措施,不得破坏林木。
  在安排经济林的管理措施时必须注意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在制订规划时,对某些药材的培植和以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副业生产必须从积极改革技术着眼,严禁为了种药、营副而毁林。

    第十三条    对一切林木,均应安排好加强保护,防止森林火灾和及时防治各种病虫危害的措施。为此,除应建立群众性护林防火组织和县、社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外,并应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建立基层病虫防治机构,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第四章  实行合理采伐利用

    第十四条    对达到工艺成熟的用材林,要根据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保证均衡收益的原则,确定合理的采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方式。

    第十五条    对达到衰老期,产量较低的经济林,要规定合理的复壮或更新措施。

    第十六条    对达到生理成熟的防护林,为保证防护效益的持续有效,一般不宜规划强度较大的采伐,而可以安排轻度择伐或卫生伐,通过经常地采伐和清除个别过熟木、病腐木、枯立木和倒木等方式保持良好的林况,同时以适宜的方式保证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通过抚育采伐、主伐和次生林改造所取得的木材和枝叶、树皮及其它一切采伐剩余物,都应合理利用。
  第五章  效益估算

    第十八条    各种森林、木材及其它林产品的收益按制定规划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并考虑到由于价格过低或其它原因转嫁到其它行业的经济收益。对木材和林产品收益还要计算育林基金或其它按产量提取的基金、税收等因素。

    第十九条    对于森林的间接收益,可按森林保土、蓄水及其它效益产生的经济价值,防止风、沙等自然灾害,保护和促进农、牧业增产的数量,代替或保护重要工程(水库、堤防、各种防护墙、以及加固工程)的造价和作业费用等估算。
  第六章  县、社、队林业发展规划方案的内容与通过及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发展规划方案应包括:
  (一)全县林业发展规划报告;
  (二)全县林业发展规划的总目标与分期分项指标(表);
  (三)全县林业分期发展规划图(以全县森林资源与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资源分布图为底图绘制)。

    第二十一条    社、大队或生产队的林业发展规划方案可参照县级林业发展规划的内容,但应力求简明扼要,务使社、队干部能够掌握。

    第二十二条    社、大队的林业发展规划要经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县的林业发展规划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赋予法定效力,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发展规划非经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大队或生产队的林业发展规划非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不得改变。
  第七章  县、社、队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造林、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和更新以及各种林产品加工生产工程,都应在事前进行设计,严格审批程序,施工中严格技术要求,完工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实施林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各县要以林业区划、规划队伍为基础,成立精干的永久性专业林业调查队(平原县可设组),负责制订造林、经营工作的作业设计、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和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县林业资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以及采运施工设计等等。

    第二十六条    社、大队、生产队要根据经营林业生产的情况成立林场。集体林场应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负责管理集体所有的林木和经营林副、林特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以林为主方针的山区,发展农业生产主要依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在制订林业发展规划时,要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稳定社、队粮食征购任务(或减免征购)、社员口粮自给标准和国家负责补足的最低标准,长期不变。

    第二十八条    各县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及时成立林业局,配备熟悉业务而有事业心的干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全县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区要设立林业站,公社要配备经过业务培训的林业专职干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九条    县、社、大队、生产队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林业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问题要及时提请同级党、政或生产管理机构讨论决定,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应根据《县级林业发展规划大纲》制订具体的规划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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