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教七字第094002417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高雄市政府高市教七字第094002417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高雄市议会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整合并提供本市资赋优异教育资源及服务,特依据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设高雄市资赋优异教育资源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中心之任务如下:
(一)统筹规划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二)搜集、研发与运用资优教育资源
(三)研发资优教育课程及教材
(四)资优学生个案管理与成效追踪
(五)办理资优教育相关推广、研习与进修活动
(六)提供资优教育咨询与辅导
(七)建置维护本市资优教育通报系统与网站
(八)办理资优教育访视评鉴业务
(九)汇整本中心年度成果报告
三、本中心采任务编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主管科科长担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中心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主任一人、组员五人,由本局就资优教育专长教师及专业人员聘兼之,负责各项业务之规划与推动。
四、本中心之主任、组员课务,依各校实际授课节数编排,主任每周返回原校授二节课,组员每周返回原校授四节课,其余课务由原校以聘请兼(代)课方式处理之。
五、本中心得视业务之需求,就本市资优教育专长教师及专业人员聘(兼)辅导员若干名;辅导员平日在校授课,视需要公假或公假派代至本
中心协助资优学生教育咨询与辅导事宜。
六、本中心得聘请专家学者、行政单位、家长及民间团体,提供咨询与协助。
七、支持本中心之教师参加本市各级学校校长、主任或其它教育人员甄选、迁调时,应比照学校兼行政人员之教师采计积分。其原任主任职务(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资格)者,积分部分比照主任或组长核计,其余人员,积分部分比照组长采计核分,而其职务资历仍以教师认定。
八、本中心支持教师之差假管理及绩效考核比照学校兼职行政人员之规定办理。
九、本中心所需经费由政府补助或编列预算并专款专用之。中心所在学校若有更动时,其设备应并同移拨。
十、本中心相关之总务、会计、人事等行政事务,由中心所在学校之相关单位及人员协助办理。
十一、本中心对外行文,以本局名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