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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0-30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3]212号
西安市气象局关于《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西安市升放气球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以及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本着确保安全、繁荣市场、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城郊6区升放气球审批等日常管理事务。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属各县气象局负责辖区内升放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市政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搞好升放气球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执法人员协同当地气象执法人员制止和查处升放气球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 
  三、对升放气球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按《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市气象局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升放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核,不断提高从业队伍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落实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制度。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今后全市范围内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市气象局及有关区、县气象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气球升放。对于涉及户外广告审批的,市气象局应告知申请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气球所使用的气体涉及化学危险品管理的,市气象局应告知申请升放气球的单位,在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一环以内和其它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经批准可以升放氦气球,禁止升放氢气球。经勘察升放现场和悬挂系留气球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禁止升放系留气球。升放气球必须设置由市气象局统一制作的识别标志。 
  六、严格监管,依法规范升放气球活动。市气象局及区、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无证升放和违规升放气球等违法行为,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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