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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9 生效日期: 2004-0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特大自然灾害划分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因暴雨、洪水、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潮汛、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一)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省总人口的25%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省当季播种面积的30%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左右;人员伤亡严重,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省总人口的35%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省当季播种面积的40%左右;转移安置人员占全省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二、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救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不发生因灾饿死、冻死人的现象,确保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救灾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重、特大灾害的救助以各市、县(市、区)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工作。省里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当地政府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原则。要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效能。同时,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救助。 
  三、组织领导 
  (一)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指挥,必要时由省长直接指挥。总指挥部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一名副秘书长为办公室主任。 
  (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主要职责,明确相关人员,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开展有关工作。 
  1.查灾核灾组。 
  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2.基本生活保障组。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省计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电力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4.应急资金保障组。 
  省财政厅牵头,省计委、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 
  省公安厅牵头,省安全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7.接收捐赠组。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外办、省台办、省侨办、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外事、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8.新闻宣传组。 
  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9.督查组。 
  省监察厅牵头,省审计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应急准备和反应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二)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要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省政府统一调拨和安排。省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地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三)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灾害发生状况采取一日一报、即时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 
  (四)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政府的应急反应是: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视情宣布启动本预案。 
  2.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浙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6.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五、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三)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省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四)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其他事项 
  (一)地震灾害按《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政办发〔1997〕274号)的有关规定实施救灾工作。 
  (二)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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