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3]97号
省内各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从制度上完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严肃申报及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精神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及近期教育收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教育收费的申报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管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省级以上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出台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对申请新增教育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均应先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申请新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主送省物价局,抄送省财政厅,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申请新增教育收费项目的,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物价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重要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收费者,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省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小学幼儿园及大中专学校的教育收费、民办院校的教育收费等;部委在甘直属高等院校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可参照第二条规定由院校直接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