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警字第0940101563号
一、为办理内政部推动社区治安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之申请及审查作业事宜,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直辖市、县(市)警察分局承办守望相助业务单位应于本要点第五点规定申请期限截止后五日内,将申请案件报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承办守望相助业务单位移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六星计划社区治安秘书单位提报联合推动小组办理初审。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本要点第五点规定申请期限截止后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符合规定者名单,填制参加社区治安营造名册及检附相关文件,于当年一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日前报内政部,由内政部警政署保安组汇整后,移请警政署行政组提报联合推动小组办理复审。
四、复审核定补助单位名额以直辖市、县(市)所辖乡(镇、市、区)数为基准,直辖市、县(市)政府报内政部复审名额未达基准数时,内政部得视情形酌予调整或择优递补。
五、本要点之补助,每年每一申请单位核给补助一次为限。社区发展协会或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附设有守望相助队者,应择一提出申请。
六、申请上半年补助未获补助者,欲申请下半年补助,应依本要点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跨年度者,亦同。
七、申请时所检附之文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顺序并加目录装订成册。
(二)补助计划书应依规定格式填写,计划内容、执行步骤及预期效益应具体适切可行。
八、初审及复审审核原则如下:
(一)申请单位之组织架构及成员工作职掌是否有能力推动计划,达成预期成效。
(二)申请补助计划内容是否符合申请单位组织章程及相关法令规定。
(三)申请单位以往提案并获补助之执行成效。
(四)申请单位提送补助计划之预期效益是否具体量化。
(五)申请单位以往核定补助经费是否依规定核销。
(六)申请单位财务收入及运作机制是否健全,能否持续经营。
(七)申请单位是否列席审查会备询,由各级社区治安联合推动小组视申请案件数量及实际需要自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