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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5 生效日期: 2005-06-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2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基本结束。根据《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2004]30号)关于“按照统筹安排、分别实施的原则,搞好国有粮食工业、供应等附营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全面启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的具体办法,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国企改[2005]1号)有关规定进行。为确保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下岗分流人员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已经纳入当地社保试点并轨范围,企业及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审核工作已基本结束。这次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及符合分流条件的下岗职工的界定,以当地社保试点工作机构审核认定为准。
  二、合理确定下岗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标准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补偿标准(经济补偿金加粮食行业安置补贴)执行。
  三、多渠道筹措改革所需资金
  有困难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吉林黑龙江两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51号)规定,一、二类人员,由社保试点资金承担1/2,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和企业承担;三、四类人员,由社保试点资金承担1/3,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和企业承担。具体操作时,社保试点资金承担部分,要首先使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竞聘上岗人员清理扣回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其他债务,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要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国有资产、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企业分流富余人员所需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到位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地方政府向省财政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核后,省财政给予借款支持。
  四、规范细致操作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发放程序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问题,原则上按照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可参照《吉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吉粮人联字(2004)82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粮人联字(2004)101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要集中精力做好附营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组织工作,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保持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确保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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