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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1982]153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1-03 生效日期: 1982-11-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汽车等各种车辆不断增加,在城镇、物资集散地及港站附近设置一些停车场是必要的。但现在显得有些乱,县、街道、社队、交通、商业等部门都在办,有的一地办好几处,停车住宿收费也是各搞一套,标准高低悬殊。特别严重的是,有些停车场为招揽生意,搞歪门邪道,采取补贴伙食费和回扣等办法,停车一次付给驾驶员三角至三元不等;有的停车场,开发票由驾驶员叫开多少钱就开多少钱,发票上多开的钱与驾驶员对分;有的停车一夜,连同住宿费高达二十元,其中给驾驶员十三元。这样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腐蚀了驾驶人员,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极坏。据统计苏州地区汽车公司,七九年全年支出停车费一万二千七百元,八○年支出二万七千元,八一年上升为三万六千元;宜兴县七个停车场,搞不正当补贴逐年增加,七九年补贴驾驶员二千八百元,八○年九千元,八一年达二万四千一百元。这种化大公为小公、损公肥私的歪风,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办好停车场,搞好文明服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停车场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态度,以扩大营业,增加盈利,不准行贿营私。要教育驾驶员廉洁奉公,不准索贿受贿,以节约为荣,反对任何损公肥私的行为。对过去发生的问题,应结合企业整顿,通过批评教育,认真纠正;对极少数虚报冒领,损公肥私,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严肃处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 
  二、开办停车场,必须经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停车场的设置,可以市、县为单位,由当地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停车场应设在城镇或交通要道口上,有专人管理值班,配备照明、安全、卫生等设施,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现已开业的停车场,各地应结合这次工商登记,视社会需要、设备条件、经营作风等进行审定,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予以核发呀换发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制定全省统一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在整顿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同时,各地物价、商业部门应对停车场办的旅社、饭店的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对停车场办的旅社、饭店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等条件的旅馆收费水平。 
  四、开办停车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使用全省统一的收费票据。今后停车场必须使用由当地市、县税务部门印制加盖监制章的专用发票,凡用白纸条或其他发票的一律不准报销。停车和住宿分别费目,开列报销单据,以便分别核算。各地交通部门自办的停车场,整顿改为驾驶员食宿站,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要提高服务质量,把停车场逐步办成驾驶员之家。 
  五、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交通厅会同物委加强管理,各级商业、交通、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加强对停车场的经常检查督促。发现对驾驶员再搞额外补贴和回扣的,以贪污贿赂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奖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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