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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0-08 生效日期: 1981-10-08
发布部门: 轻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为了实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技工作,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特制订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一、转让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1、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配方、新材料、综合利用等科技成果;
  2、提高产品产量、质量、降低消耗、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有显著经济效果的技术诀窍和技术革新成果;
  3、生产厂采用后有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情报成果。
  二、让出单位向受让单位提出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上成熟,经济效果显著。让出单位对提供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经济上要负完全责任。
  三、科技成果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要在自愿、互利、协作的原则下,签订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承担的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转让成果的费用额和支付办法工作的进度和要求;有关经济损失的赔偿等事宜,以保证科技成果应用的顺利进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根据不同科技成果的特点,由双方商定。
  四、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让出单位向受让单位提供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对受让单位在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和生产准备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对实现合同内容所需的技术条件提出要求;并派主要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参加试生产,达到双方合同规定的预期效果为止。在试生产过程中,如遇到意外的技术问题时,让出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会同受让单位,共同努力设法解决。如虽经努力,仍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由让出单位负责,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受让单位除按合同向科技成果让出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外,应在原料、材料、设备、动力等方面保质保量安排落实,为科技成果的应用积极创造条件。若科技成果确属成熟可靠,只是由于受让单位在施工建设、生产管理、原材料规格、技术操作以及不经让出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而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让出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科技成果转让的收费办法:科技成果转让后的收费数额和支付办法,应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预计达到的经济效果,由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性收费:科技成果转让费,受让单位支付给让出单位,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
  2、利润分成:从受让单位采用科技成果生产的产品利润中,提取5~15%支付给让出单位,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销售额分成:从受让单位采用科技成果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3%数额支付给让出单位,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提取比例也由双方商定后按合同执行。
  七、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文规定执行。
  八、受让单位有义务对让出单位提供的科技成果进行保护,不得转让,不得在国内外杂志上发表,更不得向外国人泄露。
  九、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而受到损失时,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可通过协商解决。
  十、受让单位和让出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后,应将副本报送各自主管领导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者有一方有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的实质和违约的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单位,主管领导单位应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适当的调整,提出仲裁意见。
  十二、凡是基层单位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取得的成果,本单位均有权转让。凡是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和对生产布局关系较大的产品,在实行成果转让时,要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以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损失。
  十三、凡是由国家拨款取得的成果,主要由下达计划部门有重点的组织转让。出成果单位如要求有偿转让,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四、本办法即日起试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如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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