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办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审核手续的请示》( 京国税进[1996]391号)收悉。关于中机成套设备工程设备进出口公司要求对其1995 年5 月25日前签订合同并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考虑到中机成套设备工程设备进出口公司、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和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上述出口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务院发明电[1995]3号文件精神, 同意对中机成套设备工程进出口公司等上述四家公司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具体清单及合同号附后),在1995年底以前报关离境时,仍按17%退税率办理退税;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时,准予按14%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考虑到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设备集团公司出口的成套综采设备不尽符合国务院发明电[1995]3号文件规定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对其出口的上述设备,在1995年以前报关离境的仍应按14%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送离境时,按9% 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