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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 1999-10-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豆腐乳示>的报告》成银货信[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司同意拉萨中心支行制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调整方案,即:自1999年9月21日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西藏现行的10年延长到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西藏自治区国有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减0.18个百分点确定,其中: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3.978%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158%执行。
  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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