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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提高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9 生效日期: 1997-09-0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从今年9月15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由银行审核真实性的标准。调整后的新的标准如下:
  一、凡《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中规定可以兑换500美元标准的,如:赴香港澳门等地用汇,一律提高到可兑换1000美元。

  二、凡《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中规定可以兑换1000美元标准的,如:赴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其他地区(包括台湾)用汇,一律提高到可兑换2000美元。

  三、凡《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用汇,可由银行兑付的标准由300美元提高到500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曾于1996年5月制定下发了《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1996年12月,我国宣布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下发了对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补充通知,承诺了对于经常项目项下的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凡用途真实,国家予以供汇的原则。《办法》的公布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好评。
  这次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标准的提高,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进一步改善,经济继续增长、国家总体支付能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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