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2214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渔字第094132214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本注意事项依渔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订定之。
二、本注意事项适用范围为:东经一二二度二○分以东、北纬二九度一八分以南及北纬二三度三八分以北至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暂定执法线之间海域(以下简称本海域,如附示意图)。
三、二十吨以上未满一百吨延绳钓渔船(以下简称延绳钓渔船),应于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装设船位回报器并经测试合格,始得进入本海域作业。前项船位回报器,应符合本会订颁之「二十吨以上未满一百吨延绳钓渔船赴台日重迭专属经济海域作业应安装之船位回报系统规格」,并经本会渔业署指定之测试机构测试合格。
四、赴本海域作业或转换作业渔场至本海域之延绳钓渔船,应于进入前三小时,向基隆区渔会渔业电台或苏澳区渔会渔业通讯电台(以下简称渔业通讯电台)通报渔船船名及作业海域经、纬度;离开本海域时,亦同。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不得进入本海域作业。
五、渔业通讯电台接获通报后,应依附表指定时间将渔船名单传真当地海洋巡防机关及本会渔业署指定之岸上接收中心。
六、延绳钓渔船通报进入本海域作业时,应同时启动船位回报器,经岸上接收中心确认收到船位回报数据后,始得进入本海域;离开本海域时,亦应向渔业通讯电台通报后始得关机。
七、延绳钓渔船进入本海域作业时,应维持船位回报器之正常运作及通讯设备之守听。
八、延绳钓渔船在本海域作业时,应以船位回报器每小时自动向岸上接收中心回报船位一次,至通报离开本海域并关机止。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尚未装设船位回报器之延绳钓渔船,应以船上通讯设备每小时向渔业通讯电台回报船位一次,至通报离开本海域为止。
九、岸上接收中心无法收到船位回报数据,经渔业通讯电台通知后,渔船应立即返港完成修复,始得再度进入本海域作业。前项延绳钓渔船经向渔业通讯电台报备改用通讯设备定时回报船位者,得继续在本海域作业。以通讯设备定时回报船位之延绳钓渔船,因发生故障致无法向渔业通讯电台回报时,应立即返航完成修复,始得再度进入本海域作业。
十、渔业人未经本会渔业署以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所装设之船位回报器供他船使用。
十一、在本海域作业之延绳钓渔船,遭他国巡护舰(艇)警告、驱离或扣押时,应立即通报渔业通讯电台转请巡防机关采取必要之作为。
十二、违反本注意事项规定者,依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七款核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