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都管字第094018923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管字第094018923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美化市容观瞻,鼓励整体设置示范广告物,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示范广告物系指经本府指定为广告物示范街区设置之招牌广告物或树立广告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本府指定为广告物示范街区:
(一)具有完整街廓。
(二)面临都市计划道路两侧,长度达一百公尺以上或长度达五十公尺以上且起迄点具明显界限。
(三)建筑物具历史、文化或景观价值之街区或社区。
(四)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成立管理组织并向本府完成报备程序之公寓大厦面临计划道路部分。
(五)经本府认定广告物需改善之街区、社区或建筑物。
前项申请范围内之广告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牌广告物应以户或营业场所为单位,并应连续设置不得中断。
(二)广告物应以新设置或以旧有广告物修改至符合相关法令规定之方式为之。
四、申请指定为广告物示范街区,应由申请人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全体设置人姓名、住址、联络电话、委任书及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影印本与使用权同意书。
(二)申请范围位置图及广告物现况照片。
(三)申请示范街区广告物之设计图说﹝比例尺不得小于三十分之一﹞。
前项申请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全体广告物设置人达三分之二以上推举之代表人。
(二)依法登记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之代表人。
前项之代表人以一人为限。
五、广告物示范街区之申请,由本府组成之广告物示范街区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由本府发给指定核准函。
六、经指定为广告物示范街区之广告物设置,应依广告物设置相关规定办理。
七、第四点第二项之申请人于领得广告物示范街区指定核准函后,应于本府核准设置之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请奖助:
(一)广告物示范街区指定核准函。
(二)广告物许可证影本。
(三)受奖助人之具领清册及委托书。
(四)广告物制作费凭证影本。
(五)非经本府许可,五年内不得擅自变更、迁移或拆除之切结书。
八、示范街区广告物之奖助,以每一营业单位以正面式及侧悬式各一面或树立广告物一座为限,奖助额度依实际制作费用核计之,每面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整,旧有广告物修改者每面(座)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千元整。
九、本要点核定奖助设置之广告物,应于该广告物上标示本府奖助之文字及图样,除广告物内容外,非经本府许可,于五年内不得擅自变更、迁移或拆除,违反者本府得追缴已核发之奖助金。
十、本要点之奖助额度及受理期间,由本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