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防止苏丹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 2006-03-0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苏丹暴发霍乱疫情,从1月28日至2月21日共报告霍乱病例3793例,死亡77例。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苏丹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75条至83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苏丹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前往苏丹的人员,在霍乱流行区域应避免食入或饮用有被污染可能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