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问题给上海市第一商业局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5-23 生效日期: 1981-05-23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你局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函悉。
  关于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我部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曾制定《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对二十八个工种规定了学习期限和业务、技术要求。十多年来,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在执行上述规定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各地提出需要进行修订。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一时尚难作出全国性的修订。为此,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对上述二十六个工种(原为二十八个工种,已有两个工种移交其他部门)的学习期限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可由你局根据现行的商业业务、技术标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暂时性的修订补充。对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种仍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精神办理。即“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得少于二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技术要求较低,体力劳动较重,工作条件很差的工种,则可实行熟练期,修订时,要注意本系统内部各工种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上述二十六个以外的工种的学习(熟练)期限,可根据国务院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由你局拟定。
  以上修订补充的学徒学习期限、熟练期限的规定,须经你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后试行,并报我部劳动工资局备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