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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发布文号: 渝环发[2003]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计(经)委、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众中毒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连续作出批示,要求彻底清查,防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再次发生,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开展一次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以下简称清理整顿行动)。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我市决定从今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清理整顿行动。现将今年开展清理整顿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法排污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关闭、停止建设、转产、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从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清理整顿重点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 
  (二)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四)因产业布局不合理、无序开发自然资源,导致严重结构性污染的地区; 
  (五)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未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以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 
  (六)未按当地政府有关责令停产治理决定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以及被责令关闭而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七)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 
  (八)采取不正当方式偷排污染物的企业。 
  三、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一)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属地关系由计划(经济)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对非法进口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商重庆海关终止进口;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并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四)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集中、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地区,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经济)部门应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和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要限期关停并转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扶持发展优势企业,实现行业技术升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五)对以不正当方式偷排污染物、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继续排放污染物、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排放污染物和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清理整顿行动时间、实施步骤及主要任务 
  清理整顿行动从7月25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分以下阶段实施(我市今年六月初开始开展的"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纳入清理整顿行动一并进行): 
  (一)清理摸底阶段(7月25日至8月5日) 
  1.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会同计(经)委对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清查和摸底,将应关闭、停止建设、转产、搬迁或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环保局和市经委。 
  2.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采用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确保清理整顿对象不遗不漏,不留死角。市环境监察总队要组织力量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抽查,对区县的抽查面不少于50%,对每个区县企业的抽查不少于5个,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3.各区县环保局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要确定本地区的十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并上报5-10个违法案件供全市筛选重点环境违法案件。 
  (二)整顿阶段(8月6日至9月15日) 
  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政府或按部门权限责令相关企业关闭、停止建设、转产、搬迁或停产治理。具体要求是: 
  1.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从严予以相应的处罚,依法报请政府同意或根据职能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督促其按期完成治理达标任务。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此次清理整顿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违反其他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安监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防范和化解环境污染事故。 
  4.经济综合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实施技术改造及清洁生产等措施治理污染,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5.司法部门及其普法机构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6.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监察。凡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清理整顿行动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16日至9月25日) 
  1.大力宣传严格执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典型事例,推广清理整顿行动的先进经验,研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党政一把手实绩考核、环境执法责任追究、企业的环保信息公开、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等长效管理制度。 
  2.各区县(自治县、市)对清理整顿行动进行认真总结,表彰一批执法措施到位、查处力度较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分别报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相关部门汇总上报国家六部委局和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行动。环保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汇报,协调成立清理整顿行动领导机构,分解落实责任到具体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行动,务求清理整顿行动收到实效。 
  (二)加强清理整顿行动的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环保投诉热线12369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清理整顿行动。对查处的问题要通过"重庆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三)建立清理整顿行动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从7月25日开始,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应明确专人每周编印一期《清理整顿行动工作简报》,并附《清理整顿行动进展情况报表》(附件2)、《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3)和《清理整顿行动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市环保局监察总队,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四)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要及时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查处。 
  (五)加大清理整顿行动的督办力度。督办案件时要发出督办通知书,被督办单位要保证落实到位,否则追究该单位领导的失职责任。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漆林包冠军 
  电话:023-89071237; 
  传真:023-89071235; 
  E-mail:cqepi@12369.gov.cn 
  附件: 
  1.2002年底以前应该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2.《清理整顿行动进展情况报表》 
  3.《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4.《清理整顿行动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5.《取缔、关闭、停产企业名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2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第一批)落后生产能力 
 
  序号 名称 淘汰期限 
  1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1999年 
  2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 
  3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4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5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1999年 
  6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 
  7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2000年 
  8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9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000年 
  10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11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12土法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13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任何企业* 
  14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企业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5土法炼油* 
  16汞法烧碱* 
  17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2000年 
  18开放式电石炉2000年 
  19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20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2000年 
  21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2000年 
  22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23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24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 
  25建筑石灰土窑1999年 
  26陶土玻璃纤维拉丝坩埚* 
  27砖瓦简易轮窑、土窑* 
  28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29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0年 
  30热烧结矿工艺2000年 
  31平炉2000年 
  321800KVA(含)以下冶炼铁合金电炉2000年 
  331.5平方米以下鼓风炉炼铜、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2000年 
  3460KA以下铝自焙电解槽2000年 
  35"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2000年 
  36热轧方法生产铜线杆(黑杆)2000年 
  落后产品 
  37汞电池1999年 
  38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2000年 
  39多氯联苯2000年 
  40除草醚、杀虫醚、氯丹、七氯、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 
  4118平方米烧结机* 
  42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第二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43土焦工艺(含改良土焦)2000年 
  44土烧结矿工艺2000年 
  45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00年 
  4650-100立方米(含)高炉2002年 
  47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2001年 
  4810吨及以下转炉2000年 
  4910-15吨(含)转炉2002年 
  50侧吹转炉2000年 
  515吨及以下电炉2000年 
  525-10吨(含)电炉2002年 
  53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2000年 
  54土法炼锑工艺及设备: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发布之日起 
  55环保不能达标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及装备发布之日起 
  56离子型稀土矿酸浸冶炼工艺发布之日起 
  57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及设备发布之日起 
  58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土法采矿和选矿工艺及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小型矿山(包括采矿和选矿)2000年 
  59窑径2.5M及以下干法中空窑2000年 
  60直径1.83M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0年 
  (第三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61小混汞碾提金工艺2002年 
  62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2002年 
  63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2002年 
  64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2002年 
  落后产品 
  65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2002年7月1日 
  66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2002年8月1日 
  67磷胺2002年 
  注:"*"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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