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7)卫保崔字第35号
兹经国务院批准“立即改变高级干部家属在北京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的办法。即原在北京医院就医的高干家属,如本人系在职干部,应按本人所享受之公费医疗规定,在所在工作机关的公费医疗单位看病。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干部家属应与市民一样,或随其所在机关到机关到划区医院看病,或自己选择医院,费用由自己负责(按各医院所订的收费标准付款)”。
一、自1957年8月12日起,原发给高干家属的诊疗证副证即行作废。
二、自8月12日起,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高干家属医疗,均划归所在工作机关的公费医疗单位负责,希各单位组织他们于8月12日前到指定机关领取机关公费医疗证(司局长级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到卫生部保健局领取,其他干部到北京市公共卫生局领取)。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高干家属也可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看病,费用自理。
三、今后凡无北京医疗诊疗证的人员(包括高干家属在内)如经机关介绍到北京医院看病一律实行现金交费办法。北京医院可根据病情及床位情况收容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