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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饮食业的价格,同广大人民日常生活密切关联,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稳定市场物价,促进企业合理经营,保持适当积累,以利于扩大再生产,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不同需要。
第二条 制订和调整饮食品价格,既要适应当前广大群众的不同消费水平, 又要根据较长期间的供求情况,正确的指导消费;既要稳定市场物价、有计划地改善人民生活,又要有利于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发扬优良的经营特色。在有议价的情况下,平价、议价要同时妥善安排,发挥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以利于搞活经济,平抑集市饮食价格,安定人民生活。
第三条 饮食业的价格,应当贯彻按质分等论价,时菜时价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和税金,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来制订。所谓“合理利润”,就是在合理经营的情况下,使行业总的利润水平不仅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有利于扩大再生产,并争取为国家提供适当积累。具体到不同基层企业,利润水平应有所不同,高级店、风味店的利润水平适当高一些。具体到品种上,同广大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利润水平应当低一些,少数高级消费的品种, 利润水平可以高一些, 其中,制作程序复杂,技术水平高的品种的利润水平,应高于制作程序较简单,技术水平较低的品种,时鲜节令品种的利润水平,应高于日常同类销售品种。
第四条 根据饮食业的特点,其价格是通过毛利率来控制和体现的,即以原材料的合理进价为基础,分别不同企业等级和品种类别,加不同幅度的毛利率。由于毛利率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水平,因之在确定各类品种毛利率时,还必须考虑到不同品种的耗费劳动量大小,费用水平高低。对单位成本小,起售点又低的品种,因其消耗劳动量不少,而营业额不大,毛利率要适当高一些,防止毛利率规定过低,影响企业经营,造成市场供应品种减少,不利于消费。
由于饮食业各地经营情况不同,费用水平不一,历史销售价格水平也不一样,因此,还必须根据不同地区规定不同毛利率,县城和县城以下饮食业的费用水平和烹饪技术水平一般都比大、中城市为低,其毛利率一般应低于大、中城市。有的县城和大集镇,历来的毛利水平不低,当前的实际费用水平也不低,可以与一般城市基本一致。
第五条 饮食业所用的原材料,要统筹安排,纳入当地有关部门的计划,就近供应,供货单位不得硬性搭配和转嫁费用,这是使饮食业价格保持合理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安排饮食业的价格时,必须同时安排好有关材料的价格。凡由国营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按计划供应的原材料,除粮、油统销商品外,从批发环节进货的按批发牌价供应,从零售单位进货的,按零售牌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倒扣价供应。
第六条 根据饮食业自行加工出售,现做现卖,各种菜系烹调技术方法不一,风味特色不同和各地消费习惯、消费水平也不一致的特点,其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当地市、县物价委员会(局)或商业行政部门管理价格水平为主的原则,具体菜点的订价一般应交给基层企业掌握,以利于发挥基层企业的积极性,提高菜点的质量,翻新花样品种,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满足人民需要。
第二章 价格的制订
第七条 饮食业饭菜价格的制订方法,分为正确地计算原材料成本和合理掌握毛利率两个部分。
(一) 原材料成本的构成,包括饮食品的主料、配料、调料和这些原材料的合理损耗。不合理的原材料损耗不计入成本。企业能够利用做食品的下脚料,应适当作价,并冲减原来原材料成本。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包裹菜点的用料,如包粽子的苇叶,视同配料列入成本。
(二) 原材料成本的价格,一般都按当地市场国营零售牌价计算。高于国营销售牌价、低于议价购进的原材料,可以按其所占比例,加权平均计算成本,并在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保持其稳定。
季节性合理储存的原材料,如北方地区的冬季储菜, 按用料日市场国营零售牌价计算。
(三) 合理制订原材料的出成率(净料率)。凡是一料分档(分部位)使用的,在求出净料总成本之后,应确定各档次(部位)的合理质量差价,分别计算其单位成本,以利于贯彻优质优价,增加花色品种,保证菜点质量。
(四) 饮食业的毛利,包括费用、工商税金和利润三部分,为了便于计算和管理,可以综合计算,定出毛利率。
毛利率中的费用率的确定,应以同经营类型、同企业等级的正常合理经营的中等费用水平为标准。
饮食业的利润,包括加工生产利润和销售利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利润掌握的原则,参照历史上正常合理经营情况,总的利润水平一般以不低于百分之五为宜。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等级和不同品种的利润水平,应区别对待,有所不同,不搞一刀切。
第八条 饮食业毛利率,分综合毛利率与分类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只包括企业自己加工制作的饮食品,代销、经销的品种,如烟、酒和购进的成品酱菜等, 不计算在综合毛利率内。综合毛利率是掌握和考核饮食业销售价格总水平的指标,其主要作用在于掌握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价格总水平,便于防止可能出现某些企业忽视毛利低的品种的经营。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历史上正常毛利水平,结合经营结构、费用水平等经营情况的变化,因地制宜,加以规定,并报送上级单位备案。
第九条 饮食业分类毛利率是企业具体制订各种饮食品价格的依据和订价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便于平衡各企业之间同类品种的价格水平。按品种类别,一般可分为:
(一) 一般米面制作的主食品,包括米饭、馒头、花卷、火烧、烧饼、大饼和光面条、光米粉等。
(二) 一般带馅制品,包括包子、饺子、馄钝、馅饼、烧麦和一般点心小吃等。
(三) 油炸、油酥制品和精米、精面的精制点心,包括油条、麻花、油酥饼和各种精制点心小吃等。
(四) 普通菜肴,包括制作较简单的一般菜肴和凉菜。
(五) 中级菜肴,包括用料较好,制作较繁的各种菜肴和拼盘。
(六) 高级菜肴,包括选料精,制作水平要求高的各种精工细作的品种。
(七) 饮料,包括冷饮和热饮,如冰棒、冰淇淋、汽水咖啡等。
以上分类,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减。
第十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购进议价原材料而制作的饭菜, 可以根据 “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随行就市,有涨有落”和薄利多销,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结合平价与议价的差价大小掌握略低于同类平价品种的毛利率,合理订价;同时,要注意同类品种同一市场价格的平衡和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浮动过于频繁。
第十一条 为了适应饮食业经营品种繁多以及原材料供应和市场需要变化的情况,规定基层企业的综合毛利率和分类毛利率都应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综合毛利率的机动幅度应小一些,分类毛利率的机动幅度可以稍大一些。在正常情况下,对综合毛利率的机动幅度,一般可规定为1~2%,分类毛利率机动幅度一般为2~5%。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市场需求变化,或原材料供应变化,以致各类品种经营比重发生变化,影响原定的综合毛利率时,应允许基层企业在正确地执行分类毛利率幅度的前提下,说明未能实现原定的综合毛利率的原因。
第十二条 毛利率和价格计算的公式:
(一) 以售价为基础
内扣毛利率=(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销售价格×100/100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内扣毛利率)
(二) 以原材料成本为基础
外加毛利率=(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100/100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外加毛利率)
(三) 内扣毛利率与外加毛利率的关系
内扣毛利率=外加毛利率÷(1+外加毛利率)
外加毛利率=内扣毛利率÷(1-内扣毛利率)
以上两种毛利率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内扣毛利率形式,并简称毛利率,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换算成外加毛利率掌握,但上报时,必须注明是“外加”。
第三章 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制定饮食业价格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办法。各省、市、自治区饮食业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省、 市、 自治区物价局(物委)会同商业(服务)厅、局,和供销合作社,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加以制定。
第十四条 直辖市、省(专)辖市、县饮食服务公司和县供销合作社,根据上级有关领导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具体制定所属各企业的分类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和非上级掌握的经常销售的大众化的部分带馅食品的价格。并可根据需要,核定不同企业的起售价和较低售价品种的经营比重。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除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品种售价外,其余品种,在规定的毛利幅度范围内,均可自行制定具体价格。某些为适应顾客特殊需要而制作的食品和设置的服务项目,如外会外送、来料加工、加底回烧等,还可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以及耗费的劳动量和技术要求,确定价格。
第十六条 饮食业价格,同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级物价部门和饮食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在所属地区、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做好定价、审价和检查监督、指导企业做好物价工作。基层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物价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各级饮食公司和企业都应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物价机构,配好物价人员。市、县以上饮食业管理单位一般应每年进行一、二次全面的价格审查, 每逢价格作重大调整时, 应组织力量,检查所属企业具体贯彻执行情况,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同时抄送中国饮食服务公司。
第四章 调查研究和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做好饮食业价格的调查研究,是合理制定饮食品价格的重要条件,各级饮食业管理部门都必须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不同时期,有不同重点和要求,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 不同地区不同经营类型、等级企业的费用水平、利润水平情况,从中找出中等标准,与现行毛利率比较,分析现行毛利率是否合理。
(二) 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供求情况变化或价格调整时,对饮食业价格的影响。
(三) 饭菜品种大类的消费比例和比价情况,市场消费规律和消费水平变化情况以及对饮食业价格的影响。
第十八条 为了沟通情况,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各饮食业管理部门应注意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送和反映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 饮食业毛利幅度和价格水平的安排和执行情况。
(二) 饮食业毛利幅度和价格调整情况,包括调整的原因,效果以及所引起的变化和问题。
(三) 有关饮食业价格的检查,整顿资料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关于供应外宾饭菜的作价原则以及毛利幅度和利润水平等, 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国营和供销合作社营饮食业, 其他集体所有制饮食业可以参照试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饮食业管理部门都应健全物价制度,配备必要的物价干部。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有兼职的物价人员。并应加强对物价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政策思想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服务局、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并报上级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