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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3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深府办[1998]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我市的异地出租小汽车的管理,保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交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和客运场站布局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线进出、方便过境、定点配载、严禁驻点”的原则,现就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异地出租小汽车落客点。为方便旅客出入深圳经济特区或经由特区出入境,指定火车站西广场、皇岗口岸、深圳机场、蛇口港、沙头角口岸为异地出租小汽车落客点。凡从国道、省道载客进入我市的异地出租小汽车,应按统一指定的行驶路线进入上述落客点落客。落客后,按原进入路线空车返回,或到指定的返程载客点配客返回。 
  二、设定异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客场站。为方便异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载旅客,设定南头、银湖、东湖、沙头角四个汽车客运站为异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客场站。异地出租车可在上述场站停靠、等候配载返程旅客,同时取缔非法设置的营运场点。 
  三、指定行驶线路。异地出租小汽车进入我市,应按指定的行驶线路行驶,严禁在非指定的线路行驶,以减轻我市道路的交通压力。 
  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在各进出深圳经济特区关口、各边检站、各主要路口、四个返程配客场站设立标志牌、指示牌,标明异地出租小汽车规定行驶路线、禁止行驶路段和返程配客场站,对异地出租小汽车进行合理疏导。 
  五、由市运输局负责做好宣传、协调工作,并尽快完成四个返程配客场站的配套建设工作。 
  六、市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大对异地出租小汽车的管理力度,对不按上述规定在我市市区行驶的异地小汽车,按特区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异地出租小汽车在我市的营运秩序。 
  七、本通知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附: 
  1、异地出租小汽车在特区内行驶线路示意图;(略) 
  2、异地出租小汽车在深圳市区域内行驶路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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