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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7 生效日期: 2005-02-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5]2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业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部门协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 
  2、《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切实为纳税人提供简捷、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应当本着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的协作内容为日常税收工作。主要包括:共同开展税法宣传、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的交换、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税额、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协调进行税务检查、共同依托12366热线或税务网站开展咨询服务、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依法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等。 
  第四条 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的协作方式主要采用联合办理、交换涉税信息数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逐步拓展协作领域,最终形成双方全方位、深层次的协作机制。 
  第五条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应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满足各类涉税信息及时有效的交换和共享。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软盘或网络等方式,实现市、县之间的信息数据交换。 
  第六条 国税局、地税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按季召开,单季由国税局局长或指派的分管局长主持,双季由地税局局长或指派的分管局长主持。如遇需要双方共同研究决定的紧急事项,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何一方都可以临时提议,经对方同意后,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 
  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参加协作会议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局长或分管局长联合签发。 
  第七条 国税局、地税局协作的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各自的征管部门负责。具体协作工作办法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由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根据我省税收工作协作事项的内容、性质和进程,逐步制定各类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本制度和相应的办法,积极组织落实本地区范围内的税收协作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 
 
  根据第一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部门协作联席会议的要求,我省各级国、地税部门应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拓展国、地税部门协作的范围和领域。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国税局、地税局对主题一致或接近的税收宣传活动应统一组织;同时可以联合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办公室;省地税局牵头处室:办公室。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定期交换税务登记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可以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对纳税人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等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 
  三、国税局、地税局应做好数据的定期交换工作。 
  国税局、地税局应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 
  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准确的传递货运发票数据,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流转税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税政一处。 
  国税局应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信息;地税局应向国税局传递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有关信息。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流转税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税政三处。 
  国税局、地税局应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为单位,定期相互提供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计财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计财处。 
  四、国税局、地税局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标准时,应密切配合,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 
  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协调和相关信息的传递,防止纳税人巧立名目,骗取税收优惠。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所得税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税政二处。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联合开展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税额核定工作,协商制定统一的核定依据与核定标准,由双方相关部门按月交换核定信息。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 
  六、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加强评定环节的协作配合,确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唯一性。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 
  七、国税局、地税局应积极开展联合税务检查,成立联合办案联络小组,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重复检查。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税收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国税局、地税局举报中心受理涉税举报案件时,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稽查局;省地税局牵头处室:稽查局。 
  八、国税局、地税局可以共同建立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统一对外服务,也可以共同建立税务网站及时答复纳税人的网上咨询,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节约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办公室;省地税局牵头处室:办公室。 
  九、国税局、地税局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以及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相关信息和情况要及时协调、沟通和传递。在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涉及到国、地税分管税种的应相互通报。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外税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税政一处、税政四处。 
  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依法相互委托代征税款。 
  省国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省地税局牵头处室: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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