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各类疾病的传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充分展示重庆良好的城市形象和精神风貌,现就开展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针对我市城镇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做到“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到2005年,主城区部分达到国家卫生区标准,全市各建制镇部分达到重庆市卫生城镇标准。
(二)具体目标
2003年:主城区达到“城镇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整洁清新”的目标;片区中心城市的环境卫生有明显改变;各建制镇“脏、乱、差”治理初见成效。
2004年:主城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提升档次;片区中心城市环境卫生整洁,市容规范美观;各建制镇镇容镇貌明显改善。
2005年:片区中心城市达到“净、绿、亮、美”的目标,主城区部分达到国家卫生区标准,各建制镇部分达到重庆市卫生镇标准。
二、工作任务
着力实施五大环境工程:
(一)环境清洁工程。清理和消除城镇道路两侧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使城镇道路干净整洁;清洁城镇各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使市民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有较大改善;清洁城镇各公厕、垃圾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做到专人管理、定时清洗、定期消毒,确保环卫设施整洁卫生;认真落实《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保持水域清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环境规范工程。取缔城镇各主干道、窗口地区的占道摊点,规范城镇各背街小巷的占道摊区、集贸市场;严格规范经营人员的卫生行为,做到经营设施、经营时间、卫生管理“三统一”;按文明施工要求,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施工围墙、冲洗设施、沉沙井、排水沟,加强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洒漏等行为的整治。
(三)环境安全工程。加强对城镇引水、制水和配水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环保和防疫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堆放垃圾、停靠与供水无关的船舶和设置码头,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生活和医疗垃圾实施封闭清运和限时清运,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及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垃圾、粪便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卫生安全。
(四)环境改造工程。着力实施主城道路畅通工程,打通断头路,改建狭窄干道,增建立交桥、停车港、地道,规范、完善人行横道线和红绿灯等设施,搞好人车分流,确保主城道路畅通;搞好各城市建成区道路设施改造,对已形成街(市场)的道路配备环卫设施,实施边沟封闭,建成排水系统和人行道;对已形成人行道的路段,栽植行道树,形成道路绿化环境。
(五)环境美化工程。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对没有绿化的城市主、次干道要建设质量高、景观美的绿化带,对城市入口处的景观地带实施全面绿化,对居住区的宜绿空间实施全面绿化,对拆除违法建筑的用地实施全面绿化;对城市高层建筑物顶部霓虹灯广告、字招店牌等实施环境美化工作;对迎宾林荫大道、主干道、繁华地区、窗口地区的单位实施拆墙透绿,扩大透视率;继续大力实施灯饰工程,着力打造山城、江城独具特色的靓丽夜景。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1.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健全和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把辖区环境卫生状况列为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将市民投诉、举报的“脏、乱、差”突出的地方及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整改。
3.完善监督机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4.健全爱国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周末卫生日、卫生责任区、爱国卫生月等制度。
(二)强化城市管理执法
1.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对违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敢于碰硬,坚决依法处理。
2.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一支政治强、纪律严、作风硬、素质高的执法队伍,搞好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三)加大长效管理投入
1.加大投入。从2003年起,市政府将逐年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资金的投入,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完善城市街道、居民区、商场、体育场(馆)、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站、废弃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切实搞好卫生整治、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拆除违法建筑等各项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所需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主城各区政府要加快垃圾运输系统改造和公厕新建、改造步伐,以改善市民生产、生活环境,此项工作由市市政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债资金安排情况,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2.改善条件。改善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部门的办公、交通等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建能够满足城镇环境卫生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和社区清洁队伍,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四)营造全民参与氛围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环卫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公民道德教育、环卫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市容、爱护环境的意识;对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整治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不文明、不卫生行为要公开曝光。
2.培养卫生习惯,创建文明活动。广泛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大力开展健康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人人遵守“十不”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的新风貌;广泛开展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个人创建活动,继续推广门前卫生责任制,把卫生状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个人)的必备条件,不断把整治城镇环境卫生活动推向深入。
(五)落实长效管理责任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实行“块管条包、条块联动”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辖区或部门范围内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和长效管理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将全市整治城镇环境卫生实施长效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和任务,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各有关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建委、城管)部门牵头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居民小区要层层明确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对照市级部门负责本系统和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市市政委负责全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建委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和“久建不完”工程的整治;市规划局牵头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和拆违工地的容貌管理;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各类“久划不建、久拆不建、久拆不完”工程的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场的监管和执法,配合市市政委对占道摊区的整治;市园林局牵头负责主干道的行道树、绿带、城市公园绿地等的整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畅通工程及查处各类违法刻章、办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汽车尾气的整治;市交委牵头负责一环路以外道路和道路边沟的整治;市环保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等的整治,牵头负责主城区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密闭加盖运输实施工作;市爱卫办牵头负责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和受理市民卫生问题投诉的治理;市民政局负责路牌的规范工作;市教委牵头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市文化局牵头负责搞好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其他市级部门也要积极作好协调配合工作,抓好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2.狠抓落实,奖惩逗硬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建委、城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明查和暗查,并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从2003年起,市政府将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职责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情况,特别是长效管理目标的落实到位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好,长效管理目标落实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单位给予奖励,对不达标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中予以扣分。市政府将对此出台单独的考核办法(另行文),以确保长效管理目标的落实到位。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