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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糖进出口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8-13 生效日期: 1984-08-13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内食糖生产的发展,控制食糖进口,国家计委受国务院委托,邀集国务院所属有关委、部、关、局、行等单位,共同协调了食糖进口的有关问题,协调后的意见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批准的文件中有关食糖进出口部分函告如下:   食糖的进出口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食糖进口计划由国家计委、经贸部和商业部共同商议,根据国别政策和国内市场需要情况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经贸部按计划统一组织进口。地方不得自行进口,经贸部也不代理地方进口(包括用地方外汇进口),也不搞自进自销。在国家计划外进口食糖,需经商业部审批,再由经贸部组织进口。食糖出口由商业部负责按照国家计划统一向经贸部提供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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