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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0 生效日期: 1997-07-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女工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将所招用的女工送回原居住地;所招用的女工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负责治疗并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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