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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团工委关于申报2005年、考核认定2004年“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8 生效日期: 2006-03-08
发布部门: 中央企业团工委
发布文号: 中企团通[2006]5号
各中央企业团委: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意见》(中企团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中央企业团工委决定开展2005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工作,以及2004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申报工作 
  申报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由中央企业团委推荐,经中央企业党委(组)同意后,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评定。原则上,原先有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并且数量不少于3个的中央企业,申报名额可在原有数量基础上,按每年不多于20%的比例递增。没有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或数量不多于2个的中央企业,每户可推荐1个青年集体参评2005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请认真填写《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表内填写500字事迹摘要),并附1500字详细事迹材料(申报表和事迹材料统一装订,一式三份),于2006年5月10日前报中央企业团工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考核工作 
'青年文明号' 实行年度考核,不搞终身制。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考核,由中央企业团工委授权各中央企业团委负责。考核标准按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基本条件及企业实际制定。考核要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征询企业相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凡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自身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称号,允许其将'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再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年龄均已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凡'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或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中央企业团工委将撤销其称号,摘除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考核结束后,请考核负责人和中央企业团委在《复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复核表》于5月10日前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考核通过并拟继续认定的,由中央企业团工委统一发文认定。拟取消或撤销其称号的,由团工委研究确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请各中央企业团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阎晓鹏 
  联系电话:(010)63193064、63193065 
  传 真:(010)63193024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务院国资委1406室中央企业团工委 
  邮 编:100053 
  电子邮箱:guoziwei1406@163.com 
  附件: 
  一、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申报表(略) 
  二、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复核表(略) 
 
 
中央企业团工委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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