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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房委会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3日 
 
 
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4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1994〕112号)下发后,对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一些部门和企业在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上执行政策不一,部分单位给已按优惠政策参加房改的离退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助费,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给当前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就规范我省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青政〔1980〕39号和青政〔1990〕124号文件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坚决防止和纠正既住公房又领取住房补助费的问题出现”的有关规定,凡过去已安置并发放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不应再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参加房改。对未享受上述政策的离退休职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已参加房改并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同时又领取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应将住房补助费或已购的房改房,选其一退还原工作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原单位合并、撤消和转制的,将其退还现工作单位。对退回的住房补助费由收回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对所退还的房改房可作为单位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是社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认真负责地做好清退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并耐心细致的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省财政厅 
省住房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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