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最近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把就业工作摆到了非常突出的重要位置,并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最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应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全市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有近10万人,另外还有7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年,我市确定下岗向失业并轨,下岗职工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市政府提出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市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并轨,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事关大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树立大市场就业意识,齐抓共管,加强协调联系,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l998]10号及省委、省政府鲁发[1997]14号和鲁发[1998]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也要积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和自立创业;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要继续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紧紧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积极拓展第三产业,使之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的同步增长。要把发展社区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制定社区就业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配套政策。要在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物业管理、居民服务以及设施环境管理等方面,开发就业岗位,培育和发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和企业。2003年年底前,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个人自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下岗、失业证件或《社区就业证》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缴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要把保洁、保养、保绿等就业岗位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安置大龄和家庭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适当补助。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建设、卫生、金融、土地、交通等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信贷、税费减免、市场开发、经营管理、技术引进和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政策扶持。
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高民营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试办个体私营企业的,由中心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民营经济,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从事民营经济人员的劳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凡从事民营经济、社区服务以及阶段性就业的各类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可为其提供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积极探索发展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新途径。
三、加大就业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建立可靠、稳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要继续坚持“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及早做好资金需求预测并切实落实到位。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比例。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资金。企业应承担的部分,要千方百计确保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当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做到“三个不变”: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目标不变、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并及时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积极稳妥地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由中心保障向失业保险的过渡工作
各级要对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第258、259号令(即《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市政府淄政发[2000]8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和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的法律意识。除继续抓好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外,要把扩面征缴的重点放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各级政府要把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否则,财政部门要扣减其预算。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对所有欠缴单位,逐一排队,限期缴纳。对暂时缴费困难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对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的单位,可先行曝光,再依法强制收缴。对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新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中心,转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企业裁减人员,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到今年底,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全部出中心。各区县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确保稳定、不留隐患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已完成并轨的企业,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以及失业人员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并轨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对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以及未进中心留职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与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和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资金一次性解决;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可分开处理,按照隶属关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改制时固定资产预留、房屋折价、债权折股、生产资料折价转让或无偿租用、企业承诺分期支付、用劳务派遣和转入新的独立实体等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对女满40周岁、工龄满15年及以上,男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及以上,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含符合内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帮助解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问题,不再继续享受原有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各级政府要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使企业在改制、重组或者市场需求增加而恢复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安置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也可通过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使下岗职工掌握新技能,推荐或自荐到其他企业工作。还可通过创办新企业或经济实体,加大安置力度,实现出中心再就业。
有些技术工种人员,虽暂时富余下岗,但企业今后生产又确实需要,新下岗或出中心后,可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进行储备培训并发给生活费,待企业需要时再安排上岗。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就业
城乡统筹就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各区县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当作一件大事,结合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职业、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固定住所的,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到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就业权利。有条件的区县和小城镇,可取消城乡界限,用人单位可从城乡劳动力中择优录用,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部门给予办理用工手续。城区要适当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规模和速度,企业招用职工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优先从非农业户口人员中招用。企业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建立一批劳务基地和劳务输出实体,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实现合理有序流动。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加大工作力度,抓出实效。要严格按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一体化服务的要求,提高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和劳务输出回乡人员资源库,并纳入城乡统一的劳动力信息网,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信息和服务。对返乡人员创业的要在税费减免、资金雅贷、场地安排等方面进行扶持,把鼓励返乡创业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在小城镇通过兴办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一条街等,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六、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各级要认真贯彻《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用人单位招工后不履行用工手续,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要求,尽快实现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目标。要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力度。在城区内要把劳动力市场网络向街居延伸,城区街道办事处、人口集中的镇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居委会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要与小城镇建设同步,并向农村延伸,逐步形成连通城乡、覆盖全市,集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力管理、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的劳动保障网络,切实担负起对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管理与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着力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以优质的服务,优良的作风,为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各区县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制定投资计划,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设施建设、网络系统维护和开展职业指导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城乡就业的管理和服务任务,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七、发展就业训练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
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培训体系。城镇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农村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高级技术工人比重,进一步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要把好就业准入关,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准就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推荐就业。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集团化培训等做法,为下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化的指导。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同时搞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职工教育基金的征缴工作,切实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教育基金的及时到位,确保职工培训与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经费需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管理的监督指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薪酬规定和安全措施等,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各企业要把搞好劳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自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