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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众活动场所严格限制灌充施放氢气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1]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销会、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和开业庆典等大型公众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利用氢气球悬挂标语,进行广告宣传。氢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一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承揽气球广告业务,在用氢气灌充、施放气球过程中,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倡使用氦气球。氦气是一种比重轻、化学性质稳定的惰性气体,在灌充和施放氦气球过程中,不会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今后各设区城市在公众活动场所,一律使用氦气球,严禁灌充、施放氢气球。其他如需使用氢气球,举办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氢气球灌充、施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氢气球灌充、施放工作的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凡从事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的单位,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气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安全设施和技术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由气象主管部门发放《资格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从事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气象主管部门发放《上岗证》,持证上岗。 
  三、灌充、施放民用氢气球现场应空旷,远离人群,无可燃物、无明火,并设置明显禁火标志;上空无高压、低压及通信线路。严禁手持氢气球。民用氢气球放气一般在傍晚进行,应远离人群,严禁火源,并有安全员专门维护现场。氢气排尽后将球皮折叠装包。严禁氢气球收回后不放气搁置。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火情,应立即关闭氢气瓶阀门,转移气瓶,疏散人群,组织力量迅速灭火,及时报警,并要视造成后果情况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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