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2003]14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教财函[2003]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制定的暂行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提供服务按以下规定收取费用:
(一)接受毕业生委托,推荐就业成功(毕业生自荐联系就业和供需见面洽谈成功的除外)后可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300元/人。
(二)为毕业生代签就业协议并通知报到的,可收取服务费10元/人。
(三)为毕业生重签就业协议并通知报到的,可收取服务费50元/人。
(四)为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托管协议可收手续费10元/人。
(五)未就业毕业生滞留户口档案托管可收托管费10元/人. 月(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后第25月开始收取)。
(六)户口档案托管期间办理出国(境)、结婚、报考研究生书面证明等,可收服务费20元/人.次。
(七)毕业生自愿参加的就业培训可按鄂价费字[1998]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供需见面洽谈场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场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成本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登记需进入《e21网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页》的上网费标准暂由省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服务中心与上网单位协商确定。
三、在开展上述服务时,必须坚持毕业生或当事人自愿委托、切实提供服务的原则,并严格按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强制毕业生或当事人接受服务和收费。
四、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等有关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五、上述收费属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省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仅限于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执行,各市、州、县教育局和高校不得参照执行。
以上规定标准从2003年5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