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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实施“发展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的做好此项工作。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必须由当地政府牵头,公安、计委、城建等有关部门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准备,做到周密计划、稳步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内容和要求都已明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不再要求在小城镇居住的时间。二是对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三是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四、严禁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办理小城镇户口中出现的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行为要坚决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小城镇户口,一经查实,坚决清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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