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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营商业部门为安排本企业职工子女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应按照商业部(81)商层字第32号文件,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脱离对国营商业企业的经济依附关系,办成真正独立的集体商业。
二、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所有制的界限。这些集体企业占用的国营商业资金和合作商店的联合公积金,都不能无偿占用,并应视其盈余情况,及时归还。一时不能完全归还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用的国营企业房屋设备等,应交付租金,不能无偿占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国营商业部门不许把这些集体企业变成自己的“小金库”,侵占它们的利润。
三、国营商业部门对这些集体企业,在货源供应上应与同行业、同类型的国营零售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不得予以额外照顾,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不得经营批发贸易货栈。
四、这些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要合理安排公积金、公益金和劳动分红的比例,不能分光。公积金首先用以归还国营商业部门垫借的资金和借用的合作商店联合公积金;其次要用以充实本企业的流动资金。按规定免交的税金,是为了照顾企业的发展,应当用于归还垫借的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五、这些集体企业必需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勤俭办企业,不得滥用公积金,随意挥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