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4016167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16167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台中市中山堂场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使用中山堂之场地维护费及订金如下:
一、场地维护费:
(一)上午时段(九时至十二时)售票演出者为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不售票者为新台币九千元。
(二)下午时段(十四时至十七时)售票演出者为新台币二万四千元,不售票者为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三)晚上时段(十九时至二十二时)售票演出者为新台币三万元,不售票者为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二、订金:每档次为场地维护费总金额之百分之四十。装台、拆台及排演之场地维护费以五折计价。但二十二时以后装台、拆台者,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三千元。
第3条 使用中山堂钢琴设备者,应依下列规定缴交使用费:
一、河合钢琴(EX-276)、山叶钢琴(CF-3):每档次新台币三千元。
二、史坦威钢琴 274、贝森朵夫钢琴 290:每档次新台币八千元。
三、山叶钢琴 GP1:免费。
第4条 使用中山堂场地录像者,以三机为限,并依下列规定缴交费用:
一、一般录像:每档次新台币二千元。
二、电视录像:每档次新台币六千元。
第5条 本标准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