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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费惠新不能享受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 2001-08-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复[2001]499号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你公司7月30日《关于执行劳动争议终审判决中所遇到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请示中关于费惠新不能享受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意见》(京政办发〔200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中第三条第四款论述的“对大龄下岗职工实施保护性政策。……”其对于适用的人员首先应是下岗职工,即符合《北京市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与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领取了《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人员;并且符合“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 
  二、16号文件下发生效时间为2001年3月9日,而费惠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发生在文件生效之前。 
  鉴于上述原因,费惠新不属于16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的保护性政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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