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蕲县船闸船舶通航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2-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函[2011]31号
  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收取蕲县船闸船舶通航费的请示》(皖港投财〔2011〕8 号)悉。为加强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的通知》(皖政〔2008〕109号)和《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船闸船舶通航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蕲县船闸建设由你公司全额投资建设,本着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同意蕲县船闸建成通航后,收取船舶通航费。收费标准为:重载船舶每吨次0.80元;空载船舶每吨次 0.60元。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加重过往船舶负担。收费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船闸船舶通航费开征后,你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支出,按章纳税,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物价、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