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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禁外商用人民币在内地收购商品出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8 生效日期: 1989-09-18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禁外商用人民币在内地收购商品出口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外商和港澳商人,以非法手段在我境内将外汇倒卖成人民币,然后再在内地收购商品,与少数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相勾结,利用我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由我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有偿为其报关出口。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外汇和出口管理法规,干扰了我国正常对外贸易活动。为维护国家利益,严肃法纪,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外商(包括港澳商人和境外的中资企业,下同)同人民币在我国境内收购商品出口,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为外商直接收购提供货源。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以及为外商报关出口。 
  三、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暂时困难,申请购买国内产品者,应严格按我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商,我们将通知有关外贸公司停止与其进行一切经济贸易往来;对涉及的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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