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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从法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 2006-09-11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鉴于法国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法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之后生产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532、575、581以及619号中针对法国禽类及其产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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