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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维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维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司法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中维律师事务所严重违反证券法规行业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在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锅公司')上市过程中,中维律师事务所(原为四川省投资与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齐西荣(现为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东锅公司担任上市法律顾问。原中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平也参加了部分工作。1996年9月,中维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东锅公司依据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申请取得了上市资格。

  二、处罚决定
  中维律师事务所及刘西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历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暂停中维律师事务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三年;没收中维律师事务所违法所得23万元,罚款46万元;撤消刘西荣证券律师从业资格;暂停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负有部分责任的原中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平证券律师从业资格一年。
  建议司法部吊销刘西荣的律师执业证书;并研究决定对王建平的处罚意见。
  中维律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中维律师事务所和刘西荣、王建平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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