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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 1999-11-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1999)2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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