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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和自治区《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 2001-12-0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劳社宇[200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科学技术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新政发[2001]48号)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联合拟定了自治区《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和自治区《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是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的主要保证。为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尽快为我区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技术技能型人才待遇及表彰奖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相应的技能晋级增资和专业技能岗位津贴等激励机制。各企业可根据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意见、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等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工资标准。按照培训、考核鉴定、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职工工资收入向高技能岗位、短缺技术岗位倾斜。凡通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并被聘用者,在确定的工资标准档次内晋升工资。 
  二、为吸引人才、保护人才、用好人才,更好地发挥技术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专业技能岗位津贴,专业技能岗位津贴标准由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和企业内部各类技术等级制定并实行岗变薪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宏观指导。 
  三、被聘用上岗的高级技能、技师及高级技师者,其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它福利待遇,高级技能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待遇执行,技师可参照工程师待遇执行,高级技师可参照高级工程师待遇执行。 
  四、在确定用人单位资质等级或星级评定时,要对从业人员中取得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工比例有所规定。具体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于规定服务性企业高级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比例时,其服务性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制定。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评选办法见《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由自治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分别享受一次性高级技能人才奖励3000元、5000元。 
  六、要建立有利于各类技能型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营造崇尚学习技术,争做技能型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各行各业、各个层面都要经常开展技术大比武、技能大赛,重奖各类技术能手。对获得国家组织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组织的“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奖励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奖励2万元;获得“自治区技术能手”,奖励1万元。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职业资格证书考核与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家就业准入政策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和评聘制度,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决策依据。有关技能型人才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提高自治区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高级技能人才是指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突出贡献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突出贡献的技师(二级职业资格)。 

    第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工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以及农业等相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高级技能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技能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区各行各类的一线技术职工均可申报。 
  (一)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获国家技术比赛前六名,相当于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文化程度。 
  (二)突出贡献技师 
  具有技师资格,职业技能在自治区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获得自治区技术比赛第一名和国家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相当于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文化程度。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职工,凡申报高级技能人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地、州、市属单位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自治区区属单位的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行业协会审查。各单位审查后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申报高级技能人才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技能人才申报表》; 
  (二)申请人主要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突出贡献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今后不得参加评选。 

    第九条   本评选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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