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1]1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1]30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380元;
二、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0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20元。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