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1]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巩固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整体推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1〕86号)要求,2001年底前,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个人帐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乡镇上划至区县财政统一发放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中小学布局现状和现行教职工配编标准,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配合人事编制管理部门逐校核定编制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最新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中小学编制人数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区县根据核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计算统一发放工资所需资金总量,将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部分相应上划到区县,同时调整区县级财政支出,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所需经费不留缺口。不得平调学校收取的杂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
三、各区县政府按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工资资金专户”,建立教职工工资数据库,每月定期通过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教职工个人帐户,实现教职工工资由银行代财政统一发放。
四、区县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切实解决拖欠的中小学教师工资。
五、各区县要切实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分步实施,严格按照编制标准和岗位资格选聘教师和工勤人员,努力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区县财政统发后,各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动用办学经费或自立名目乱收费为教职工搞福利、发补贴。
六、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乡镇上划至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的执行时间原则上定于2002年。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