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发[200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总结10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基础上,深刻阐明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和措施,对搞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在公布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时要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制定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切实予以保证,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按照一定比例逐步增加投入。
2.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任期目标之一。每季度听取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并适时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确定重点,研究措施,加强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要大力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的建设,为综治委、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各级综治委是协助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各级综治办是综治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党委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各级综治委、办要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调查研究,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4.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强各级综治机构领导班子,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综治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综治干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深入排查矛盾,积极调处纠纷,努力防止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5.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和维护稳定工作,认真贯彻《关于湖南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和相关工作规范》(湘办发[2000]21号),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机制,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6.对排查出的不稳定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对重大或突出的问题和牵涉多个地区或部门的复杂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由牵头部门或由上级部门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加大督办力度,尽力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7.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当地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亲自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控制局势,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公安司法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依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力争把事件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坚持“严打”方针,开展重点整治,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的高压态势
8.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刑事犯罪,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让其坐大成势。要重点打击团伙犯罪和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尤其要针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团伙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日益突出的实际,将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对黑恶势力应铲除而不铲除,应挖出的“后台”、“保护伞”而不挖出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查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缜密侦查,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诈骗、涉税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部门要协同配合,把“严打”落实到政法工作各个环节。
9.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问题的治理整顿。各级综治委、办每年要组织一次排查,省排查到县市区,市州排查到乡镇,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要加大对重点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疏散社会,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要因地制宜,重点加强对边界结合部和企业、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整治。
四、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10.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片面认识,切实把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励机制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各地要以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构建预防违法犯罪超前、发现违法犯罪主动、打击违法犯罪及时、攻防兼备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11.各级综治委、办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参加创建活动。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治安负总责,在搞好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的安全社区创建活动,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巡逻队伍,搞好看门守栋、看门护院,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要努力提高安全创建的质量,增加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基层公安机关和综治办要与建设部门一道,督促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把安全防范设施纳入整体建设规划,并加强对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计的审核把关。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各种形式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村镇、安全文明铁道线、消防安全、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和企业地方共建安全社区等工作,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
12.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要大力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机构和协管员队伍建设。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密切配合,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组织化程度,落实管理措施。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其他落脚点的管理,严格落实申领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通报协查、租赁房屋安全检查、旅店登记等管理制度,落实房主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
13.切实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要下大力提高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在刑释解教时切实做好衔接工作,既要给刑释解教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同时,也要通知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基层公安机关要加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建设,防止漏管和失控;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对他们广开就业渠道。司法部门、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要动员各方力量切实做好帮教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14.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道德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司法、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及公安派出所和居(村)委会,要把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落实。学校要开设法制、德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中小学校要全面推行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整顿好学校及周边环境,建设和管理好校外青少年活动场所,查禁淫秽色情活动和各种非法出版物,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五、着眼基层,狠抓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社会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15.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基层党组织在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强化政权意识,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分别担任综治委、办主任,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专门从事综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6.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治保会、调委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牵头抓好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为社区居民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在综治办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管理下,大力加强和发展保安服务公司,做到保安服务专业化、法制化。公安机关要把更多的警力投入到社区的治安防范工作之中,按照“一区一警”的要求,每个社区设立一个警务室。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军警民联防队伍,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复员军人、民兵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
17.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经费,除政府适当补贴外,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
18.各级综治委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治安问题作出工作部署。要继续执行综治委全体委员例会制度、“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综治委成员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制度、综治委成员年度工作述职制度和“联县创点”制度。各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19.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20.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机构,认真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把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六、改进作风,扎实工作,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1.各级党政领导和政法、综治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在落实上狠下功夫,认真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办要把工作难度较大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作为工作的联系点,定期检查督促,及时了解情况,提供决策依据,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22.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本级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并形成一项制度。要大力表彰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23.为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各级综治委、办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科学的考评体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为准确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绩,各级综治办要给综治工作一、二、三责任人建立综治政绩档案,并交上级综治办备案。
24.严格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对省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湘发[1994]7号)、《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湘综治委[1994]12号)和湖南省《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湘综治委[2000]18号)、《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001]第148号令)的规定,严肃追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