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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08-2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 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公司》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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