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1]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高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 (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
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2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是:正厅级240元、副厅级 195元、正处级156元、副处级137元;相当教授级231元、相当副教授级150元。比照职务的离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离休金。
这次离休人员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一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比照职务、离休后提高待遇有关问题仍按照陕劳社发[2001] 34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 (二)款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这次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组织实施
这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调整工作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统筹企业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各市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及汇总表(附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