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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 2002-01-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2]18号

各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精神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 为搞好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条件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上岗资格分为初级和中级。 
  (一)初级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1、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初级以上操作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参加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职业教育理论基本知识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参加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3、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经省级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 中级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同时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非师范院校毕业的,应参加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职业教育理论基本知识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参加过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3、 掌握计算机应用初级操作技能。 
  4、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经省级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程序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应先由本人向其所在学校(机构)提交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所要求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技师)职务证明及参加职业教育理论培训、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经学校(机构)初审,并进行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等方面考核,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表2),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 由省厅技工学校指导中心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教师,将颁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 结合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对暂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学人员,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安排其进修和培训,积极帮助他们尽快达到上岗资格要求。不具备学历条件的,要利用函授教育、夜大、及成人学校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其进修和培训;不具备技能水平条件的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 由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安排必要的职业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对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教师进行计算机应用培训。 
  四、 取得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师,可在相应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任教,纳入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统一管理,参加教师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及教学研究等活动,并依法享有政府规定的教师待遇。 
  五、 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教师上岗资格培训及认定工作。并在2002年3月底前将申请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及参加教师上岗资格培训人员报名表 (附表1)报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首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在2002年12月底前结束。 
  附表1:参加教师上岗资格培训人员报名表(略) 
  附表2:申请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略)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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